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2020年04月11日 01:45 证券日报

原标题: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为维护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以及《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预期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公司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公司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形势或政策变化等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

  2、决策机制

  (1)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当期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等因素向董事会提出下一期股东回报规划建议。

  (2)董事会根据管理层的股东回报规划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新一期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新一期股东回报规划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2、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该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且速动比率不低于0.8。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下列条件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山东赫达 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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