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辽宁
盘银保监罚决〔2020〕1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南侧惠宾街北中房凯旋城21#-103、21#-104
主要负责人:孙爽
当事人:孙爽
身份证号:2111021983 XXXX XXXX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安财险盘锦中心支公司、孙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管理人员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行了高管人员职责。
二、虚挂代理人列支手续费及虚列费用返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利益27.5万元。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盘锦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记账凭证、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虚列费用相关记账凭证、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行了高管人员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天安财险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虚挂代理人列支手续费及虚列费用返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0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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