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03月17日 05:4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1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对收购标的负有业绩补偿承诺方在工商局完成注销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存在商誉减值测试时涉及的关键假设设定缺乏合理依据;存在存货等部分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缺乏合理性;存在债务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真正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的质量。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6日

英威腾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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