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3月18日 00:37 中国证券报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9-020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26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7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等。

  4、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2月26日

  2、授予人数:8人

  3、授予数量:50.00万股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授予价格:13.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所述的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不包括:若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购使公司经营主体增加,公司为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购而发生和承担的费用及增加的经营主体净利润金额。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本次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于2019年3月6日出具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321FB0001号),对公司截止2019年3月1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股份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3,298,220.00元,股本为243,298,220.00元。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贵公司向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每股授予价格为13.59元,经确认8名激励对象实际接收授予股票共计5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95,000.00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3,798,22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9年3月1日,贵公司已收到各激励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6,795,000.00元(陆佰柒拾玖万伍仟元整),其中:股本500,000.00元,资本公积6,295,000.00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2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243,798,220.00股摊薄计算,2017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38元。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3,298,220.00股增加至243,798,220.00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2.55%,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不变,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变更为32.49%。本次授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海川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806.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8.53%,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数不变,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变更为48.43%。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本次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出具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321FB000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9-021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26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7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等。

  4、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2月26日

  2、授予人数:65人

  3、授予数量:98.50万份

  ■

  4、行权价格:27.1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3)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所述的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不包括:若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购使公司经营主体增加,公司为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购而发生和承担的费用及增加的经营主体净利润金额。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本次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四、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宏川JLC1

  2、期权代码:037812

  3、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19年3月15日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宏川智慧 股票期权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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