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2018年11月30日 00:05 中国证券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1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由于未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人回避表决情况,现补充公告如下: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2、3均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15:00至2018年11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赵文通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1人,代表股份206,807,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129%。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02,131,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675,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0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890,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资产置换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拟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拟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或认可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711,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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