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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倩)近日,山西一男子骑电动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2021年12月1日,庾某骑电动车在山西某地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庾某倒地,受伤严重。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交通规定,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庾某因此次事故去世后,庾某的妻子及儿子作为庾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告知书》,认为事故发生时庾某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约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庾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区别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知识储备与专业鉴别能力。根据鉴定意见,庾某驾驶的电动车应属于超标车辆,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辆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情形下,普通自然人将其认定为自行车具备认知的现实基础。庾某并无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故意。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向庾某的妻子及儿子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6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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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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