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7日消息,宜宾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四川志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志远代理宜宾分公司2017年期间存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行为,涉及代理保费133241.7元,代理手续费56723.53元。
宜宾保监分局决定志远代理宜宾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罚〔2018〕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志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志远代理宜宾分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志远代理宜宾分公司2017年期间存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行为,涉及代理保费133241.7元,代理手续费56723.53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下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志远代理宜宾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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