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印发后,已取得备案的保险机构应当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答:为全面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工作衔接,推动相关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实现平稳、平滑过渡,《通知》明确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此外,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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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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