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保监会公布对阳光财险的行政处罚书。在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抽取全部184份档案进行了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58份,涉及3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1.52%。保监会对阳光财险罚款5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共计20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
当事人:雷以学
身份证号:42092219780711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农业险与责任险部总经理助理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当事人:运献萍
身份证号:41090119671215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
当事人:刘迎春
身份证号:41293219690407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总经理助理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阳光财险、雷以学、运献萍、刘迎春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下列行为:
阳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阳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566份,问题档案占比4.83%。经查,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98份,问题档案占比53.26%。在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抽取全部184份档案进行了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58份,涉及3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1.52%。上述抽查结果显示,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同时表明阳光财险向我会报送的自查报告也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时任阳光财险农业险与责任险部总经理助理雷以学、时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运献萍、时任阳光财险总经理助理刘迎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阳光财险、雷以学、运献萍、刘迎春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相关当事人勤勉尽职,对其处罚不妥。阳光财险不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相关承保理赔档案不属于问题档案,均为真实资料。三是自查报告不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四是总公司在自查整顿中的主要责任是部署、督导、汇总,省级分公司是自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总公司及相关个人不是自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五是对总公司及个人处罚过重。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阳光财险存在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当事人勤勉尽责等情况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二是阳光财险按照监管要求上报的自查报告,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调整范围。三是基于我会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公司承认属于工作疏忽导致等原因,部分问题档案客观存在,对当事人提出该部分不属于问题档案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其他不属于问题档案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减少我会抽查认定的问题档案数量。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且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四是阳光财险全面负责本公司系统内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向我会上报的自查报告审核汇总了各分公司的数据;雷以学、运献萍具体负责公司农险承保、理赔条线的自查整改工作,刘迎春分管相关工作并具有决策权,因此,上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事由,我会对阳光财险、雷以学、运献萍、刘迎春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阳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雷以学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运献萍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刘迎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张文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