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起实施 利好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起实施 利好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2020年12月14日 22:19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起实施!利好保险业数字化转型,业内期待配套细则出台

  来源:国际金融报

  “终于出来了!”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刷屏保险圈。

  多名受访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一致点赞称,《办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将加速推进保险业的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广大保险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加便利的服务。“我们也期待《办法》在明年2月1日的正式施行,以及配套细则的出台”。

  受此消息影响,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H股股价今日升2.11%,报收36.3港元。

  加速数字化转型

  《办法》共5章83条,覆盖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在内的全保险行业主体。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总结称,《办法》包括三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三是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王敏表示,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王敏认为,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办法》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同样对《办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作为一份纲领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首先,它对整个保险行业数字化的改革升级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机构将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六大方面做出改变。

  同时,《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包括产品的设计上更普惠、条款更清晰易懂等。

  “信美相互人寿作为具有互联网基因的相互保险组织,我们将对2021年以及未来整个公司的发展商业模式,基于此《办法》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划,并进一步加速数字化建设的投入。”杨帆透露称。

  在水滴保险经纪公司合规负责人胡莹看来,《办法》的出台能够引导保险机构不断改进和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作为保险中介机构,水滴也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指导,做好各项运营工作,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696.3亿元。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765.52亿元。有机构预计,今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将突破3000亿元。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针对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各保险主体又如何衔接适用监管规则?

  《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不得超许可证业务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特别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这里所提及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对银行等提出专门要求

  《办法》同时对银行、互联网企业经营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同时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需满足以下五个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

  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强化持牌机构管理责任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

  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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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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