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不能随便卖保险了!持牌经营有这些(附名单)

互联网平台不能随便卖保险了!持牌经营有这些(附名单)
2020年12月14日 17:2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互联网平台不能随便卖保险了!持牌经营有这些(附名单)

  来源:金融时报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于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互联网企业也不能随意搭售保险产品。根据《办法》,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需具备持牌经营、业务独立运营等多项条件。

  朋友圈卖保险需符合多重条件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例如,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充斥着各类保险营销信息,这些信息大多来源不明、发布主体不清、真实性存疑,让老百姓眼花缭乱,部分营销信息甚至存在诈骗嫌疑。这些令人生厌的保险营销以后再也不能无所不在了!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这将为消费者识别保险宣传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很大帮助。以后人们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看到保险营销信息时,首先要看是否标明了所属保险机构、营销员执业证编号等。其次可以审视宣传信息是否清晰准确,有没有过于夸张的地方。若都符合,则可作为投保参考;否则,便要警惕。

  更重要的是,《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五是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对旗下几百万保险营销员所发布的保险营销信息负有主体责任。如果有不实、夸大营销信息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截图保留证据,向保险机构反映,保险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互联网平台不能随意搭售保险

  需持证上岗

  以前大家总能在各类互联网平台上看到保险购买链接,有人开玩笑说,打个游戏都能弹窗跳出一个卖保险的链接。以后,这种互联网平台肆意卖保险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办法》强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

  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这意味着,以后互联网平台卖保险需要持证上岗,即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据记者不完全整理,目前有22家大中型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关资质。

  实践中,还存在部分非保险机构及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为此,《办法》圈定了五类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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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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