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备案、细化标准!关于险企投资管理能力 圈内人需要知道这些事

取消备案、细化标准!关于险企投资管理能力 圈内人需要知道这些事
2020年10月10日 17:06 新浪财经综合

  取消备案,细化标准!关于险企投资管理能力,圈内人需要知道这些事……

  中国银行保险报 实习记者于文哲

  10月1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整体来看,围绕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了两大方面的改革。

  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合并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优化整合投资管理能力

  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原保监会先后于2010年、2013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和相关标准。

  十余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但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为此,《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了优化整合,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通知》还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

  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

  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

  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在风险责任人方面,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次、方式等按《通知》规定执行。

  提升运作效率 提高投资能力

  《通知》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由此,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组建自有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团队,构建自有投资管理体系,开展相应能力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特别是对于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的中小保险机构来说,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构建,将有力的提高该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机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

  但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取消,并不是完全降低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程永红认为,这对于原来就有相关能力备案的大型保险机构而言,影响相对较小,但对于中小保险机构,特别是原来投资管理体系不健全,且没有获得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小保险机构而言,具有较大影响。《通知》通过对中小保险机构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推动中小保险机构不断强化和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业整体投资管理能力的提升。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将信息披露细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加强持续监管

  除了通过压实机构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保监会还将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力量。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也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发布通报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听取市场机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建设。

  二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银保监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通过信息披露引导保险机构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督。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持续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为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等各方监督合力提供便利。

  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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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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