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大省正打造当地治乱模式:重点监管每月盯5家

一车险大省正打造当地治乱模式:重点监管每月盯5家
2020年05月12日 18:50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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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车险大省打造当地治乱模式:重点监管每月盯5家!险企反复“中彩”下场如何?

  来源:A智慧保

  在保险市场,车险整治力度无疑排首位。继2019年打击“报行不一”之后,2020年开年监管新措施已部署,各地不断行动。近期,“A智慧保”获悉,一车险大省正在打造当地的治乱模式,省局每月重点监管5家,分局至少盯3家。对于一年被重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下场,采取的监管措施将不断加码。

  虚列支出、套取费用,私下返利,恶性竞争,财务数据不真实……屡禁不止的乱象,曾经在车险市场司空见惯。

  从监管政策看,无论是此前多次的商车费改、部分地区自主定价,还是后期的“报行合一”、“行业自律”等,地域性的因素成为车险整治的重要考量因素。

  据悉,一季度银保监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和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大省结合系统“行业规范建设深发年”的方案,将要在2020年对车险市场秩序整治方面做这些事,要打造当地的治乱模式。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车险保费排行榜中,广东位居首位,达731亿元,江苏车险保费685亿元,浙江车险保费539亿元,山东车险保费510亿元,河北车险保费456亿元。

  定目标:

  打造车险乱象治理当地模式

  作为中国保险行业中举足轻重的险种,车险逐渐转为“必需品”。数据显示,2000年,车险保费收入仅373亿元,但至2019年,车险保费规模已达8189亿元。近20年间,保费规模增长超20倍,不断翻新的保费数据,足以说明车险在社会发展中的刚性需求。

  说起车险,很多人都会想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魔咒。自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已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及政策,也惩治了不少车险违规公司,或停业,或加大罚款力度。其中,也不乏大型险企的部分地区车险业务被叫停。

  今年的车险严监管丝毫没有放松。车险大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车险市场监测评价机制,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准确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依法、精准、严厉打击车险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巩固车险行业规范建设和乱象整治成果,车险大省定下2020年工作目标:

  构建“不敢违规、不想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长效机制,切实优化车险成本结构,还车险保障之本源,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提高数据真实性,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努力打造车险乱象治理当地模式。

  持续“高压”态势,不仅是监管打击违规乱象的重要指向,更是这场“车险战役”中不可忽视的管理标准。

  立规矩:

  四大原则指导车险“自我”约束、规范、检验

  所谓“没规矩,不成方圆”。于车险而言,监管更是多次督查检验,规范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客观、公平、公正

  制定相对统一规范的车险市场监测评分办法和自律标准,明确车险市场重点监管对象确定方法,客观、公平、公正地逐月量化监测并选取重点监管对象,持续采取各类措施,定期公开评分及采取措施情况。

  重盯严打

  将缺乏行业大局观、顶风违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评价结果差、理赔服务不到位和市场反映突出的保险公司作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对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相关机构及责任人。

  外部约束与自我规范

  增强行业对车险“三率三器”的认识,强化保险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纠偏机制,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合规意识与内控管理水平,将合规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多方联动施策

  通过省局和分局监管联动、监管和自律横向联动、省市行业协会自律联动,深化规范力度。统筹运用各类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措施,施行切实有效的自律方案,充分发挥机构自纠、协会自律、严格监管的递进式协同作用,多维度发力,立体化管控,努力促进车险市场竞争秩序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也曾就一季度超出车险阈值的部分公司提出预警,如整车签单超阈值的公司,被点名的就有平安、天安、泰山、长安等;家自车签单超阈值的有永诚、中路、长江等。并调整当地车险业务提前签单时间,由不超过60天续保改为不超过30天续保。

  多项举措齐头并进,不仅体现了监管对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决心,同时也显示了行业对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期盼。

  划重点:

  11项不规范露头就打

  “枪打出头鸟。”在监管部门此前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和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已列明“业务规模大的财险公司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同样,于地方监管而言,重点打击问题险企,也会起到警示作用。

  相关方案透露,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等问题。

  同时,监管明文指出,要严禁出现以下不规范行为:

  · 车险条款费率方面

  ①未经批准,使用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的条款、费率。

  ②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报备)费率。

  ③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报备)手续费率。

  ④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备案)费率等。

  · 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

  ①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②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③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

  ④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等。

  · 其他方面

  ①在不开展车险业务的本级机构列支车险销售费用。

  ②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③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盯对象:

  每月圈定重点对象,反复“中彩”将重罚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处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监管强调要强化公司的主体责任,坚持上追一级,严肃机构内部问责。对查实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备案)的车险条款费率问题的机构,根据监管要求,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报批(报备)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等措施。

  车险问题的表象在基层机构,但根源在上一级。车险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强大的自律,更需要强有力、可持续的监管措施。

  为此,当地监管部门提出 “总分局”协作,共同治理车险乱象。例如,省局每月确定5家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分局依据辖内地市级分支机构数量,可酌情减少每月重点监管对象数量,但不得少于3家。

  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规范建设深化年”活动走过场、行业自律敷衍塞责、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集中的机构,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当然,对于不同的重点对象,则采用“分等级”监管法则:

  · 对年度内第一次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以适当形式予以警示提醒,对发现的异常情况等可视情况采取监管提示、监管质询、监管函、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等措施,要求机构自查整改纠偏。

  · 对第二次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要求机构强化整改纠偏,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处理。

  · 对第三次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选择问题突出的省级或地市级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年度内多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机构,可将该机构列入下一年度专项检查建议立项计划。

  特别是要紧盯大公司和“顶风作案”的违法违规机构等关键少数,督促其进行内部严肃问责,大幅提高违法违规经营成本。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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