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屯矿重大隐患:
1.2023年11月3日7时50分~10时4分,矿通过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将井下“-600下山煤柱溜子道掘进面掘进区”T1、T2、T进、T进1等9个甲烷传感器设置进入“调校”模式,16时29分~17时26分,将井下“-600泵房煤柱采面采煤区”T0、T1、T2等6个甲烷传感器设置进入“调校”模式,通过地面设置传感器进入“调校”模式,防止报警数据上传,不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
2.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中列支有一级回风系统改造费用153.03万元,实际该工程未施工
违反: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合并责令新屯矿停产整顿3天(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屯矿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注册地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法定代表人为于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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