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方案(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十一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强化重污染应对,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避免一刀切,分类执行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基本原则
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行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范围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四、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绩效评级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绩效评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为B级及以下、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绩效等级越低限产比例越高,绩效等级最低的可采取全部涉气工序停产措施。
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企业提前制定的预先调整措施,确保能够减排。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应急减排措施和核查方法详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十一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应急减排措施见下表。
序号 | 行业名称 | 是否评级 | 适用范围 | 类别 | 红色预警期间 | 橙色预警期间 | 黄色预警期间 |
1 | 长流程联合钢铁 | 是 | 适用于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包括加入铁水的电炉),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是指由相互衔接的且具有密切联系的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电炉)、轧钢、石灰、自备电厂等生产工序联合进行生产的钢铁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2炉,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1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B-级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1、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2、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25%(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
2、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转炉停产;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 | 1、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 | ||||
2、高炉焖炉; | 2、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 | 2、石灰窑停产; | |||||
3、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4、停止公路运输。 | 4、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 | |||||||
1、独立烧结、球团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部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2、独立轧钢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热轧、冷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热轧企业全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冷轧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热轧、冷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3、预警期间停止烧结矿、铁水外运及铸铁机生产(高炉炉况异常时除外)。 | |||||||
4、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数量减少比例=1-重污染天气期间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预警前一周平均日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 | |||||||
5、转炉(含电炉)减排措施,以每座转炉(含电炉)日出钢40炉为基准,若启动预警前一周平均每座转炉(含电炉)日出钢炉数少于40炉的,预警期间实际日最大出钢炉数需乘以系数(预警前一周日出钢平均炉数/40);在满足相应停限产比例要求情况下,企业可根据每座转炉(含电炉)的出钢量和要求的出钢炉数,合理安排调节停限产的冶炼装备。 | |||||||
6、焦炉出焦时间=原全负荷生产时出焦时间(设计出焦时间)/预警期间焦炉生产负荷。 | |||||||
7、钢铁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为满足超低排放监测评估要求,企业需连续生产满3个月,达到监测评估要求。 | |||||||
2 | 铁合金 | 是 | 适用于电炉法、高炉法、转炉法、炉外法(金属热法)等生产铁合金的冶炼工业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停产; | 1、限产30%,以生产线或产量计,产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停产; |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电解法生产金属锰的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1、停产; | ||||||
2、停止公路运输。 | |||||||
3 | 焦化 | 是 | 常规机焦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2、停止公路运输。 | |||||||
热回收焦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1、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 | ||||||
2、停止公路运输。 | |||||||
半焦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1、停产; | ||||||
2、停止公路运输。 | |||||||
备注: | |||||||
1、由于焦化企业调整结焦时间较长,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 |||||||
2、出焦时间,以焦炉生产负荷降低80%为例,即相应地延迟出焦时间,调整后的出焦时间为原全负荷生产时出焦时间(设计出焦时间)除以80%。 | |||||||
4 | 铸造 | 是 | 适用于采用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进行金属熔炼(化)的铸件生产工业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 1、熔炼工序停产;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 ||||||
2、停止公路运输。 | |||||||
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工业企业(含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炼铁部分,包含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等工序)。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烧结、球团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烧结、球团限产50%(含) 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1、烧结、球团限产25%(含) 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停产; | 1、烧结、球团限产50%(含) 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 |||||
2、停止公路运输。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 | |||||||
1、针对铸造用生铁企业短时间内限产和停产难以操作,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 |||||||
2、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停产减排不得少于上述烧结、球团限产比例。 | |||||||
5 | 水泥 | 是 | 水泥熟料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协同处理废物企业 | 1、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据绩效评价等级,在行业自发组织错峰生产,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 |||||||
6 | 砖瓦窑 | 是 | 烧结砖瓦制品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排放PM工序停产; 2、停止公路运输。 | 1、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并保证窑内产品生产完成,预警响应时间连续超过60小时,应减少原进窑车量40%; 2、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3、停止公路运输。 | 1、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非烧结砖瓦制品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针对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非秋冬季时段可以采用蹲火保窑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 |||||||
7 | 陶瓷 | 是 | 建筑陶瓷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烧成工序(窑炉)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烧成工序(窑炉)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 | 引领型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烧成工序停减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针对连续生产的烧成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 |||||||
8 | 耐火材料 | 是 | 耐火原料和制品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2、停止公路运输。 | 1、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 1、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 1、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2、停止公路运输。 | |||||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 |||||||
9 | 岩矿棉 | 是 | 岩矿棉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电熔炉或单线产能规模大于3万吨/年及以上的立式熔制炉,限产5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其他生产线,停产,以生产线计; 3、停止公路运输。 | 1、单线产能规模大于3万吨/年及以上的立式熔制炉,限产30%及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其他立式熔制炉,停产30%,以生产线计;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停产50%以上产能,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停产30%以上产能,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公路运输。 | |||||
岩矿棉制品深加工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切割、施胶工序停产; 2、停止公路运输。 | |||||
备注: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 |||||||
10 | 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是 | 适用于玻璃纤维、碳纤维、玄武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以各类热固性或热塑性合成树脂作基体材料生产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等的工业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手糊工序停产; 3、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1年)的生产线不纳入停限产计算基数。 | |||||||
11 | 制药 | 是 | 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原料药的工业企业(含制药企业原料药中间体生产)、兽用药品制造中化学原料药的工业企业(含兽药企业原料药中间体生产);采用化学合成技术、生物发酵技术以及提取技术生产化学药物的化学原料药工业企业,不包括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限产20%(含)以上,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操作,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生产负荷调整:企业停产20%(含),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同一绩效分级企业可由城市统筹,轮流停产。 2、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2、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生产负荷调整:停产30%(含),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同一绩效分级企业可由城市统筹,轮流停产。 | 2、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2 | 农药制造 | 是 | 适用于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涉及化学反应及有机溶剂提取的生物农药制造工业企业,不包括制剂加工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以减少投料量的方式操作;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生产负荷调整:停产20%,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主要生产设施为基准,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 2、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生产负荷调整:停产30%,以排污许可载明的主要生产设施为基准,发酵工艺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化学合成工艺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提取工艺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限产比例。 2、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3 | 涂料制造 | 是 | 适用于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合成树脂制造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适用于粉末涂料制造的工业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2、停止运输 | 1、破碎、研磨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4 | 包装印刷 | 是 | 适用于现有包装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包装印刷按照承印材料可分为纸制品包装印刷、塑料彩印软包装印刷、金属包装印刷(以印铁制罐为主)以及其他类包装印刷。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5 | 人造板制造 | 是 | 适用于生产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工板、饰面人造板(不含油漆饰面)等产品的工业企业。油漆饰面人造板企业可参照其他工业涂装绩效分级标准执行。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纤维板和刨花板类企业限产5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胶合板类企业停产50%,以压机数量计; 3、制胶工序停产; 4、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纤维板和刨花板类企业限产5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胶合板类企业停产50%,以压机数量计; 3、制胶工序停产; 4、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6 | 橡胶制品制造 | 是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
| |||||
D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限产5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否 | 轮胎翻新企业 | / |
2、停止运输。 | ||||
17 | 家具制造 | 是 | 适用于用木材、金属、竹、藤等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等)制作各类家具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C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 |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使用粉末型涂料家具制造的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备注: (1)红木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 采用榫卯、擦蜡或大漆等传统工艺的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采用喷漆等工艺的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三聚氰胺板式家具不执行绩效分级: 红色预警期间: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18 | 汽车整车制造 | 是 | 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或生产设施。汽车整车制造排污单位是指从事汽柴油车整车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及汽车底盘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整车制造(C361)等。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
| |||||
C级 |
|
| 1、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D级 | 1、涂胶、喷涂、喷漆、流平、烘干、精饰及修补、注蜡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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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是 | 适用于现有工程机械整机制造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或生产设施。工程机械是指土石方工程、流动起重装卸工程、人货升降输送工程、市政与环卫及各种建设工程、综合机械化施工以及同上述工程相关的生产过程机械化所应用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工业车辆、压实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路面施工及养护机械、高空作业机械、装修机械、凿岩机械、气动工具、电梯与扶梯、市政与环卫机械、军用工程机械、掘进机械、混凝土制品机械、工程机械配套件、其他专用工程机械、冰雪及救援装备等21大类产品。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等。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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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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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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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业涂装 | 是 | 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或生产设施,其中家具、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铸件4个制造业执行指南中另行制定的相应行业方案。工业涂装是指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生产过程。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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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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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
| 1、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1 | 塑料制品 | 是 | 塑料制品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
| |||||
C级 |
| 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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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机化工 | 是 | 适用于以有机及无机化学品为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行业。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规定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专用化学品制造(C266,不含无机化学品制造)以及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等。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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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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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有机化工行业企业工艺改造、废气收集、末端治理等环节均须进行安全评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改造、运行。 | |||||||
23 |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 | 是 | 适用于全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C2621氮肥制造、C2622磷肥制造、C2623钾肥制造、C2624复混肥制造和C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企业。不包括《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的煤制氮肥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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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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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针对连续生产的肥料制造企业,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 |||||||
24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是 | 适用于全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的C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涂层、热处理等专业性作业加工的企业。 | A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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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1、涉气工序停产;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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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热处理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对于单一生产线的企业,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9个月)的生产设备不纳入停限产计算基数。 | |||||||
25 | 商砼、沥青搅拌站 | 是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生产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6 | 矿石采选与加工 | 是 | 适用于矿石采选与加工生产企业,包括全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10非金属矿采选业、C3032建筑用石加工企业。 | 引领性企业 |
| 停止爆破作业。 | 鼓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非引领性企业 | 1、停止爆破、矿山转运、矿石破碎等涉气工序作业; 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
| |||||
注:地下采矿企业的地面生产工序,绩效评级参照上述执行。 | |||||||
27 | 汽修行业 | 是 | 适用于包含汽车喷烤漆等涉VOCs排放的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 引领性企业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调漆、喷涂、烘干等工序停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非引领性企业 | 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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