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栏】反洗钱宣传案例第十七期

【反洗钱专栏】反洗钱宣传案例第十七期
2023年09月25日 20:1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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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宋某某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8月,宋某某从外地购入冰毒,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55.76克。2021年8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公安分局将宋某某抓获。2021年6月18日,宋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前往黑龙江省安达市向其下线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克。宋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掩盖毒品交易痕迹,使用其雇佣的出租车司机于某某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4800元。交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于某某转给宋某某人民币4800元。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宋某某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界定对宋某某进行了说明,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红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1日,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仅追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冷某红等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6月间,冷某红、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四次驾车从江苏省扬中市至湖北省仙桃市、荆州市,从陈某强等多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125克。冷某红购得毒品后,直接或通过金某洋等人送货的方式贩卖给其他贩毒人员24次,计193.7克。其中,金某洋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克。

冷某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金某洋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应冷某红要求,金某洋在明知其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由冷某红使用,供冷某红用于毒品资金往来结算,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2021年1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冷某红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冷某红等11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等;判决被告人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洋作为冷某红的司机,协助冷某红送货并销售给下家,可判断其明知冷某红贩卖毒品,具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主观要件;并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供冷某红使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要件。2021年7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反洗钱主管部门灵活运用筛查手段,通过查询账户信息、提取交易流水等方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5月23日,证人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现2万元,交给冷某红用于归还借款,该笔现金归还冷某红后便被其用于向徐某购买冰毒。6月17日,徐某到某商业银行向其个人活期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反洗钱主管部门调取5月23日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款现金的冠字号记录和6月17日徐某在某商业银行存款现金的冠字号记录,进行分析比对,最终确定二者冠字号记录中有99条重合,表明徐某存入的现金中有9900元是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出的现金,达到上下游证据链条精准吻合。

案例三:李某桦涉毒自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桦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在征得其妹妹李某贝同意后,使用李某贝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注册微信号用于接收毒资。2021年3月5日至11日,李某桦先后四次通过该微信联系向冉某昌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共3780元,后通过该微信及该微信绑定的李某贝银行账户转账至其个人银行卡后消费。李某贝则在参与贩卖毒品的同时,明知李某桦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仍为其提供微信、银行卡等资金账户。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2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2年4月24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李某桦回避真实身份,利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进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资,随后转入自己银行账户中消费,使毒赃与合法资金混同,起到了“漂白”毒赃的效果,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洗钱行为。李某贝既参与上游贩卖毒品活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清洗”毒赃,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李某桦、李某贝同时触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有必要独立评价,同时判处二人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个罪名。

资料来源: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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