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景武「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价格稳定并不代表金融稳定,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不代表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下可能会出现“合成谬误”问题,金融业与生俱来的顺周期性往往会加大系统性风险,对宏观经济造成严重影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评估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国都加强了关于宏观经济层面的监测和预警,部分国家设立了系统性风险监测和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欧盟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相继出台了金融体系稳定评估计划,如欧盟的欧洲系统性风险仪表盘、美国的《系统性风险分析综述》报告。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时期,经济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结构性矛盾和风险逐渐显现,且影响和威胁我国金融稳定的外部风险因素也在增加。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金融风险仍将处于易发高发期。金融安全的预警机制与风险控制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自2016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金融管理部门逐步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及监管工作最核心的主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当前乃至未来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是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
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须做好监测和评估工作,只有识别风险、发现风险才能更好地防范与化解。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依赖于是否具有一套正确反映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的监测评估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虽然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但这些因素可以通过一系列量化的经济金融指标反映出来 ,且距实际爆发有一定的前置时间。在前置期内,如果能够及时地发现有关监测指标的异常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那么将有助于我们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当前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明显提升、金融风险的传染链条更加多样、传染网络更加复杂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分析框架,并以此推动完善我国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系统性风险监测,完善机制性建设。不断完善各类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日常监测及报告制度,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高度重视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防范。探索建立定量化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指标框架,并根据我国金融风险的衍变不断调整和完善。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综合采用压力测试、市场压力指数等方式,全面监测和评估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强基础、补短板、扩内容、促共享的工作方针,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对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形成“全覆盖”统计,建立口径全、精度高、时效性强的数据收集框架。切实加强统计部门和金融稳定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前瞻性。
三是促进评估结果的运用,加强政策协调。完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的共享和反馈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系统性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减少系统性风险积聚。同时,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决策协调,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统筹政策决策和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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