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又现“内鬼”!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诈骗 河南这家银行被骗贷超百万
信贷员职责失守,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地处河南省的永城市农商银行被骗贷逾百万元。
由于信贷员职责失守,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地处河南省的永城市农商银行被骗贷逾百万元。
事实上,这位信贷员跟骗取永城市农商行贷款的借款人关系“密切”,在多份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中,二人为彼此的民间借款互作担保。
另外,在向这位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之前,永城市农商行的这位信贷员就已经犯有合同诈骗罪。
最终,信贷员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纷纷获刑。
01
172万元贷款被骗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永城市农商行被骗贷的诸多细节。
根据判决书,2016年4月,70后男子闫某某为了偿还贷款及债务,从永城市农商行骗取了162万元贷款。
首先,闫某某伙同黄某某,采用签订虚假建材购销合同的方式,以黄某某经营建材为名向永城市农商行进行骗贷。
在骗贷过程中,闫某某利用自己名下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但闫某某用作抵押物的房产,事实上早已被出售。骗贷时,其隐瞒了抵押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
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闫某某用于骗取永城市农商行162万元的抵押房产,尚未出售的部分市场价值仅为82.2万元。
当然,拿已经出售的房产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只是闫某某的骗贷手段之一。
两年后的同月,闫某某又找来一个同伙石某某。这次,闫某某又采取了虚构离婚协议,以石某某经营建材为名,向永城市农商行再骗10万元贷款。
在这次骗贷中,闫某某用作贷款抵押物的名下房产,事实上已经被分割给了他的前妻,而闫某某申请贷款时也隐瞒了这一点。
在永城市农商行成功发放10万元贷款后,这笔钱也没有被用于石某某经营建材,而是同样被闫某某用于了偿还贷款和债务。
前后两次,闫某某共计骗取了永城市农商行172万元贷款。
02
信贷员是“内鬼”
众所周知,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着严格的审查机制。一般人要从银行申请贷款并不容易,更别说是进行骗贷了。
然而,闫某某为何能如此轻易就两次骗到银行贷款呢?这就不得不提时任永城市农商行信贷员的徐某某。
根据判决书,在向闫某某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作为信贷员的徐某某,不仅没有根据规定对借款人闫某某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闫某某申请贷款时用作抵押物的房产权属、价值,以及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均没有严格审查。
可见,作为信贷“守门人”的信贷员已然职责失守,永城市农商行被骗贷也就可想而知了。
或许有人会问,徐某某作为银行信贷员,怎么会无缘无故给借款人闫某某的贷款“放水”呢?
实际上,徐某某和闫某某并未一般的银行职员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从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多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来看,徐某某和闫某某关系颇为“密切”。
比如,在2018年10月公布的一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作为借款人的徐某某欠下潘某某10多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徐某某还钱。而这笔欠款的保证人便是闫某某。
2019年9月公布的另一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这次的借款人是闫某某,而徐某某则为闫某某的借款作担保。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判决闫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6万余元,而担保人徐某某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徐某某和闫某某在彼此的多起民间借贷当中,互相充当着彼此借款的担保人角色。
而从这些民间借贷本身来看,这二人时常深陷债务当中,这与前文闫某某从徐某某担任信贷员的永城市农商行骗贷百万用于还债,形成了鲜明地呼应。
03
还曾犯诈骗罪
事实上,除了违规向闫某某发放贷款之外,永城市农商行的这位信贷员徐某某早前就曾犯有诈骗罪。
据裁判文书网2019年1月公布的一则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徐某某和丁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骗取了被害人王某28.5万元。
同闫某某的情况一样,骗来的钱,依然是用来偿还丁某某的债务,只是这债务徐某某也有经手。
后来,徐某某和丁某某家人陆续偿还了被害人王某的钱。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和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王某的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丁某某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徐某某则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谁知,在缓刑期内,徐某某又被查出向闫某某违规发放贷款,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于是,法院判决,撤销徐某某犯诈骗罪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5.5万元。而骗取贷款的闫某某以及同伙黄某某等人,也分别获刑。
最后,法院责令继续追缴闫某某、黄某某共同违法所得的89.8万元,返还给永城市农商行。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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