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部门总经理受贿555万被判11年半:与人合伙开公司专赚建行钱 帮行贿人承接建行业务达3000多万元

建行部门总经理受贿555万被判11年半:与人合伙开公司专赚建行钱 帮行贿人承接建行业务达3000多万元
2021年07月09日 13:28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与人合伙开公司专赚建行钱 建行部门总经理受贿555万被判11年半

  因以权谋私、大搞靠山吃山被“双开”的建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陈德近日迎来了二审判决。7月5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陈德因受贿55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后陈德曾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二审期间,陈德当庭变卦,只承认受贿了175万元,拒不承认其余380万元是受贿款,他的辩解最终被法院据实驳回。

  大搞靠山吃山 两年前被“双开”

  2019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陈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承揽银行采购业务提供帮助,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陈德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执迷不悟,不知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法纪意识淡薄,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靠山吃山,优亲厚友,近亲繁殖;生活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建设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帮行贿人承接建行业务达3000多万元

  陈德手里有什么职权可以靠山吃山?他为什么人提供了何种便利?巨额贿款又是如何进到他的口袋里的?这些具体细节都在法院判决书里一一呈现。

  根据法院判决,2004年至2009年,陈德担任建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建行相关手册及银行重要单证印制等业务,由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提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荐和选择权,陈德作为部门领导需要在相关签报单上签字确认。

  承揽建行印刷业务的商人杨某1于2004年初结识陈德后,希望他帮忙自己拓展业务。

  2004年至2007年,陈德接受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1实际控制的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柜面服务技巧实用手册》《柜面业务应知应会实用手册》等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在陈德的帮助下,华威金融公司与建行的合作扩大范围,又拉到“油水”更足的生意。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陈德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存折、单证等印制业务提供帮助,该段时间内华威金融公司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揽了大量存折、单证印制业务。2009年,陈德收受杨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380万元。

  二审判决显示,2004年至2009年间,杨某1实际控制的华威金融公司始终与建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存在合作关系,承接各项存单、存折、重要单证等印制业务金额达3000余万元。陈德在相关采购申请签报单上签署意见,将杨某1的公司作为供应商之一向建行推荐,杨某1的公司才与建行签订了各项印制合同。

  与行贿人合伙开公司做建行生意 成本5毛钱的存折赚4毛

  值得注意的是,让陈德大收数百万贿款的“发财工具”竟是成本只有5毛钱的小小存折。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陈德让妹妹代持股份,与杨某1合作开办公司,专门做建行的生意。

  法院查明,杨某1提出与陈德合作开办公司承接建行的印刷业务,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陈德占股30%。后来陈德将所占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该公司注册时李某1名下的出资款300万元由杨某1提供,无论是陈德还是李某1均未实际出资。数年后,杨某1与陈德商议,将陈德帮助杨某1的公司赚取的一部分利润分给陈德38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交予陈德指定的李某1帐户,李某1退出30%公司股份。

  陈德在调查阶段曾供述,2005年,杨某1表示他的公司于2003年入选了建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重要单证供应商,希望他帮忙将采购业务量大的地区分给他,并承诺给予好处。杨某1表示存折印刷的成本单价约5毛钱,建行采购单价约9毛钱,中间4毛钱的利润和他一人一半。

  陈德时任建行总行会计部操作管理处处长,在划分供应商区域签报上签署了同意,将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区域分给了杨某1的公司。后来杨某1承接了不少建行的存折存单业务,他说挣了不少钱,但一直没给其分利润。

  2006年,杨某1提出跟陈德成立一家公司,不用陈德出钱,将2005年该分给他的利润投资入股30%,陈德表示同意。后来杨某1成立了华威银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陈德占30%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杨某1曾向李某1的银行账户转了300万元用于公司注资。华威银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没有开展什么业务,土地价格却上涨不少。2009年,杨某将李某1名下股份转给他的子女,向李某1支付了380万元股份转让款。

  对于这380万元钱,陈德提出这是李某1和杨某1经营土地增值获得的部分股权转让合法收益,他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1谋取利益,不是受贿。法院认为,这种辩解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以买房为名索贿100万

  2007年1月,陈德曾以买房为由向杨某1提出借款100万元。当时华威金融公司承接的建行部分业务尚在进行中,建行即将印制单式凭证。杨某1将钱汇出后,很快见效。同年3月,建行会计部提出采购需求,向采购部推荐的候选供应商就包括了华威金融公司,陈德依流程在本单位采购合同签署意见单上签署同意。华威金融公司得以顺利承揽了的建行的印制业务。

  这笔钱在借出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一直未归还。对此陈德在调查阶段曾供述,杨某1借给其钱是因为其管着建行存折、重要单证业务,杨某1有求于其。其没有还钱,因为这些年帮了杨某1不少忙,其知道即使不还,杨某1也不会要。

  2018年间,陈德涉嫌违法违纪的部分事实被调查机关发觉,为防止败露,陈德对杨某1说,如果建行纪委来调查,就说已经还了,还拿来了一张借款100万元借条以掩盖真相。

  法院认定该笔钱款性质系受贿款,而非陈德所说的借款,而且是陈德以借为名主动向杨某1索要,应认定为索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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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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