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盈通支付又被实名举报
来源:支付界
记者: 老猫说事儿
据刘某某与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盈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某向人民银行举报银盈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XXX的《举报答复意见书》:
在银盈通已签约的特约商户记录中,未发现你材料反映“国泰金业”字样的特约商户。根据提供的16笔交易信息,经查,银盈通支付业务系统中资金结算的对应商户为盈优鼎公司,交易方式为网关支付。资金划转过程需通过网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验证方式确认。银盈通根据交易发起人发送付款指令,经由银盈通备付金账户,最终将相关交易款项划付至盈优鼎公司或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依据现有材料,未发现银盈通存在未按交易指令擅自划转资金的行为。经调查,银盈通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银盈通应在可疑交易监测、网络支付接口管理方面进一步提高巡检频次,采取更好的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目前,银盈通已暂停为该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
事实上,这并非银盈通首次遇上此类举报情况。此前银盈通支付因涉嫌为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被网友举报,对于网友的举报,人民银行营管部《举报答复意见书》认为银盈通在提供支付服务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并表示已将调查结果,纳入对银盈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
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20〕3号罚单显示,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盈通支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银盈通支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1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2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934322万元,并处罚款911.827972万元,罚没合计1518.762294万元。
同时银盈通支付2名相关负责人也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1名相关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2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5万元。
此次银盈通支付累计被处罚超过1850万元,这也是银盈通支付自成立以来被央行处罚金额最高的一次。
银盈通支付于2005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2013年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北京、山西、云南、贵州)、互联网支付等支付业务,同年9月成为国内首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之一。
据天眼查显示,银盈通由天津冠创美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冠创美通”)100%持股。2017年国美金融科技宣布以7.2亿元收购冠创美通,将银盈通完全收入囊中,斩获了互联网支付牌照。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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