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平稳推进实施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 设置五个月过渡期

银保监会平稳推进实施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 设置五个月过渡期
2021年12月17日 18:19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银保监会平稳推进实施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 设置五个月过渡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愿 北京报道 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月后,12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旨在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办法》正式出台,是银保监会首次提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性、全面性的要求,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建信理财副总裁李丽杰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下一阶段,建信理财将做好对《办法》的研究学习,认真按要求贯彻落实,对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办法》在实施安排上给理财公司的准备工作预留充分时间,我们有信心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时全面达到监管要求。

  正式《办法》内容进一步完善

  今年9月8日至10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对《办法》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

  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从正式发布的《办法》内容来看,监管部门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及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对部分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引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银行业理财登记中心统计研究部张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李丽杰也表示,《办法》正式稿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理财公司更加高效地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例如,《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强调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且规范重点更加突出,操作性更强。

  对理财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办法》第二章“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部分有9条与理财公司有关,占据内容较多。例如,第六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第七条规定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李丽杰表示,整体看来,《办法》的出台对理财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强化了理财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理财公司建立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以及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理财公司投资交易管理要求。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产品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要求。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办法》给予了5个月过渡期,有利于理财公司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这将为《办法》的平稳实施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李丽杰同时指出。

  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多条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如,第十四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依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办法》还对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提出了相关要求。如,第十五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办法》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随着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持续推进并落实理财市场转型发展相关各项工作。”张锦表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通过制定配套细则等措施,全力协助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同时,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继续做好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建设,积极引导机构通过中国理财网开展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锦还透露,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正在积极推进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建设,通过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交换渠道,支持理财市场机构更加高效地开展销售数据登记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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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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