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1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我国金融风险目前整体收敛、总体可控。为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应对处置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实践总结,是未雨绸缪、主动谋划、健全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内在要求,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安排,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关键举措。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与安全。根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在常规金融风险处置中,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依法依职责投入,不涉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使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职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后仍有缺口的,经批准后,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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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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