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万养老钱放儿子账户被冻结,九旬老人提执行异议获法院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袁杰 通讯员 杨俊华 古林
儿子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将被执行,96岁的江某称其中十万元是她辛苦积攒放在儿子账户的养老钱,如何证明?
3月18日,澎湃新闻从南通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执行裁判庭二审审结一起特殊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对九旬老人江某称放在儿子名下的10万元进行溯源,最终认定这笔钱确为江某所有,保住了这位老人的养老钱。
江某现年96岁。不久前,他的儿子由于为他人做担保,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银行账户被冻结。
江某称,儿子账户里有她的10万元养老钱,一旦被执行,她的医药费、生活费等将失去保障。于是她向南通海安市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1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申请执行人某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
该小贷公司上诉称,按照条文,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既然案涉的10万元存在江某儿子名下,那这笔钱就应该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为江某儿子所有。
一边是九旬老人的养老救命钱,一边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两全?承办法官认为,钱虽是种类物,但如果案涉10万元能证明来源于案外人江某,且未与江某儿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这10万元从某种意义上就应该视为特定物,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并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权利归属。
根据这一思路,二审承办法官重新仔细梳理了江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从案涉10万元的取款时间、存款时间以及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等细节上,对这10万元进行了溯源,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了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条件和要求。经查,案涉10万元存款最初来源于江某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从她的账户取出后,因其不在现场,她的儿子于同日将这1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此后,这10万元存款金额从未发生变动,也未与江某儿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南通中院二审认为,不应简单根据账户名认定,而应根据其原始来源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案涉10万元为九旬老人江某所有,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琳琳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