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锐
共计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资产总额超205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66%。
央行日前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提出下一步货币政策思路中强调,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推动银行按时满足附加监管指标,制定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建议,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这一十分明确的政策表述显然是针对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如何推动有关系统重要性银行系列制度规则的落地管理而提出的。
《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由此清晰地构建出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政策体系,相应地,系统重要性银行动态运行的路线牵引与目标导向也日益明朗起来。
首先,政策规范选定了银行“优等生”,从而稳住了核心权重盘。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和各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两类,已是G-SIBs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进入2021年D-SIBs的最终行列,另外还有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15家银行业也达标纳入。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共计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资产总额超205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66%,只要这些“巨无霸”银行在关键监管指标上达标,就等于稳住全国银行业的阵脚。
其次,政策规范铺就了资本“安全垫”,从而加厚了主要财务盾。按照政策规定,分为五组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分别为0.25%、0.5%、0.75%、1%和1.5%,同时附加资本要求必须用核一级资本来满足,因此,相对于目前商业银行7.5%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叠加附加要求后标准对应升至7.75%、8.00%、8.25%、8.50%、9.00%。如此高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无疑可以倒逼系统重要性银行重视增强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并充分利用IPO、可转债以及优先股等外源性资本补充方式,进而让自己可以站在厚实的资本“安全垫”之上。
再次,政策规范扎牢了经营“防护网”,从而封闭了重要风险点。参考FSB标准,国内相关政策统一提出了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要求50%的监管标准,这样,五组D-SIBs的附加杠杆率分别应为0.125%、0.25%、0.375%、0.5%和0.75%。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6%,这样,五组D-SIBs的总的杠杆率分别为6.125%、6.25%、6.375%、6.5%和6.75%。严格与高配的杠杆率可以敦促国内系统重要银行及时补充一级资本,同时有效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防止与封堵因资本无序扩张所引致的风险原点。
第四,政策规范建造了风险“缓冲带”,从而充实了自我救生源。为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出现危机时做到“内部纾困”,监管政策确定了由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组成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基本要求是风险加权比率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备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等于就是增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与化解风险的缓冲垫,不仅利于提高稳健经营水平,而且能够控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
最后,政策规范配置了外部“电子眼”,从而放大了监控能量度。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财政部充当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督主体,除了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遴选规则制定外,还展开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日常审慎监管,包括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情况或个别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根据风险评估与压力测试结果提出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牵头系统重要性银行成立危机管理小组,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等。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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