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胡颖君
银行理财又迎来重磅文件。
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8日正式公布。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
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办法》对理财公司管理责任主要提出了四方面的要求。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此前银行理财子的流动性体系缺失的,这次属于填补空白,大部分内容也是参考了业内通行做法,尤其是证监会关于集中度和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指标。这次新规征求稿发布也是恰到好处,和资管新规过渡期衔接。
此次《办法》明确了理财投资不同流动性资产的具体要求。界面新闻记者对比证监会2017年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发现,此次《办法》对银行理财的产品设计、投资交易限制与公募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规定有多处一致,部分细节则略有区别。
对于低流动性资产,《办法》规定,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一是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二是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公募基金亦有类似规定:对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基金,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尚未解释低流动性资产具体包括哪些资产,孙海波认为,所有ABS、私募债,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甚至部分公司类信用债都属于不活跃资产。
此外,公募基金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而此次针对银行理财的《办法》则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即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不过,孙海波认为,此条规定对银行理财产品影响不算太大,因为理财公司很少这么高单一客户集中度。
针对流动性受限资产,公募基金方面规定,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而《办法》则规定,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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