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将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业或受影响

信托将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业或受影响
2021年08月03日 07:36 证券日报

  原标题:信托将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业或受影响

  本报记者 邢 萌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可选择保留一家,信托公司应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记者梳理发现,至少已有30家信托公司获批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或将受到波及。

  “3+1”清理期限

  总体压力不大

  《通知》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

  “这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影响会比较大。”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鉴于不同信托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的数量有较大差别,部分信托公司有较多非金融子公司,不仅要清理子公司还要清理相关业务,将会面临较大的压力。不过,对行业的影响有限。”普益标准研究员唐春艳对记者表示。

  此外,《通知》明确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清理确有困难的延期不超1年。《通知》指出,相关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1’年的清理期限对大部分信托公司来说压力不大。”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谢运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提出了清理规范非金融子公司的具体操作细则,可以视为对2020年“回头看”工作的延续和细化。

  据了解,2020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中,在信托公司部分已经提及了非金融子公司管理,其中一项需要整治的工作即为“未按监管要求组织开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进度滞后”。

  与此同时,对于可选择保留的一家相关非金融子公司,也有了更为严格的展业要求。《通知》指出,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唐春艳认为,《通知》明确了未来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发展定位,因此,未来信托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将以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为主,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至少30家信托

  获批相关业务资格

  《通知》对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制与规范,至少有30家信托公司的相关业务或将受影响。

  记者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等公开信息不完全梳理发现,68家信托公司中,至少有建信信托、光大信托、兴业信托、华鑫信托、江苏信托等30家信托公司获批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时间多集中于2015年至2017年。其中,某银行系信托公司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多达10余家。同时,也有公司因违规开展此业务被罚。2018年1月份,紫金信托因“未经批准以固有财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被罚60万元。

  作为五类需由监管审批的信托创新业务之一,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大致起于2009年,成长于2014年,此后经历长达七年的快速发展期,股权投资业务一度成为信托转型的探索方向。

  2009年3月份,《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门槛要求。数家先行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此业务;2014年4月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在探索转型发展方向指出,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

  自此,申请该业务资格、设立各种产业的子公司成为信托风潮。有业内人士坦言,在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实业受限情况下,通过“绕道”非金融子公司能够实现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投业务。

  不过,近年来信托公司踊跃设立非金融子公司却逐渐变了味,发展成高风险的温床。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近年来金融监管的一条重要主线。”谢运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开展非金融子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将使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有助于进一步清理各类违规开展的通道类业务和关联交易活动,对于信托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帅国让也认为,《通知》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及防控风险,促进信托业改革和深度转型发展,也将有助于信托业长久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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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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