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TLAC监管标准明确 预计2025年初达标

四大行TLAC监管标准明确 预计2025年初达标
2020年09月30日 18:49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四大行TLAC监管标准明确,预计2025年初达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30日-10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此前在署名文章中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高度“负外部性”,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都难以承受其无序倒闭带来的成本,政府不得不耗费公共资金予以救助,造成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也削弱了市场约束,导致市场扭曲。为此,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和32条措施建议,以减小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降低经营失败带来的影响。

  其中,2015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标准,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于2019年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巴塞尔Ⅲ杠杆率分母的6%,并于2022年分别达到18%和6.75%,确保有充足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

  根据《办法》,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2011年以来,FSB每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8-30家之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2011年)、工商银行(2013年)、建设银行(2015年)和农业银行(2016年)先后被纳入。

  “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中,参照国际标准,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建立更加明确的监管制度。”董希淼告诉记者。

  《办法》起草说明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可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

  吸收损失

  根据记者梳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办法》明确,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上述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上述要求。

  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

  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董希淼表示,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征求意见之后,尽快正式公布《办法》,补足监管制度短板,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落实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11月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起我国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和银行领域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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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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