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揭秘上海版“偷天陷阱”,央行电票系统“开出”20亿假汇票
法治长三角 余东明 张海燕
督 君 按
1999年上映的好莱坞大片《偷天陷阱》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两名超级大盗在千禧年除夕夜,利用电脑受“千禧虫”影响的最佳契机,成功洗劫防卫森严的银行系统。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上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个与之非常相似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银行账户,利用金融系统的漏洞成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称央行电票系统)开设虚假汇票,使整个系统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防造假功能,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相关办案单位,独家揭秘这一现实版的“偷天陷阱”。
伪造虚假银行账户
混入央行电票系统
2016年7月25日,河北廊坊一间狭小简陋的招待所房间内,一伙人围坐在一位50岁上下的女子身旁。女子名叫崔霞,初中毕业便辍学打工,却是这次行动的核心人物。
“张玉来进行技术指导,教一教怎么申请开票。”崔霞说,接着她又给远在上海的国企老总黄腾打了个电话,“可以行动了”。
他们打开两台电脑,黄腾远程指挥出纳人员,操纵名下企业提交开票申请,紧接着张玉利用A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A行廊坊支行)开设的“B银行”同业账户同意承兑,企业签收电票后,再卖给“B银行”贴现。短短5分钟,一张价值50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就可在央行电票系统上流通。这张汇票承兑行为B银行,开票行为A银行,出票人为黄腾名下的企业,票面看上去毫无异常。
“票成了,绝对一点问题也发现不了。”张玉得意地说。他们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一张可随时取现的5000万元支票。
在票据圈,一张汇票一旦被银行承兑、贴现,就等于有了承兑银行兜底背书,有投资需求的其他银行会买下这张汇票,实际支付金额为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只要给出的利息适当提高,很容易将汇票卖出。
正常情况下,企业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向承兑银行提供充足的担保物或者有足够授信额度,银行才会对该票据予以承兑。然而,黄腾作为出票人,在真实的B银行甚至连账户都没有,更谈不上账户资金保证。
事实上,张玉操纵的“B银行”同业账户是假的。他深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电票的开票、背书等业务均在央行电票系统内完成,不存在造假和克隆的可能性,既然无法在票据上做手脚,那如果从源头造假呢?
这一近乎异想天开的念头,被这个6人犯罪团伙实现了。
小试牛刀成功后,崔霞满意地点点头,她没有让大家继续开票,而是着手寻找转贴现的下家,将伪造的电票卖出去。
2016年7月26日上午,他们又开了9.5亿元,下午开了5亿元,到次日上午,总计开了20亿元。与此同时,经过桥行搭线,C银行上海分行、D银行共计以19.31亿余元的贴现价格买下崔霞团伙开出的20亿元假汇票。
这场偷天换日,其实已经筹谋半年之久。
2016年年初,人脉极广的崔霞受3家企业所托,帮助其融资,以赚取高额中介费。崔霞首先找到曾在B银行担任营业部客户经理的陆强,经朋友介绍又结识了曾就职于银行票据部的张玉。张玉的加入,使崔霞、陆强了解到可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而央行电票系统的高防护性使得在汇票上作假几乎没有可能。
于是,3人转而利用陆强的身份便利,预谋假冒B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汇票,由自己控制的“A银行”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但B银行只是一个地方性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要寻找四大银行票据营业部签署代理接入协议,还要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在这场完美预谋的前半场,陆强游走于各大银行,多次以B银行名义向熟识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然而,这一过程并不顺利,由于假冒账户无法大额查询,均遭银行拒绝。
转机发生在胡睿加入后。胡睿作为法人代表的国企急需资金,想要开具承兑汇票融资,通过资金中介联系上了张玉。作为国企老总,胡睿曾与A行廊坊支行打交道,在他的牵线搭桥下,A行廊坊支行同意进行“核行面签”,崔霞等人提交了伪造的B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016年7月14日,A行廊坊支行派出两名员工到B银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见面地点却是在B银行保卫部总经理办公室,这里被伪装成行长办公室,行长由一个农民假扮。两名员工做完一套流程,连公章都未核实,就回到廊坊报告无误,就此鱼目混珠,假的“B银行”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与此同时,陆强顶着B银行副总经理的身份千里迢迢前往郑州,宴请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以下简称A行票据部郑州分部)经理赵文,因陆强曾与分部有过业务往来,赵文同意“简化操作”,将B银行之前办理其他正常业务曾提供过的材料复印件“后补”了进去,进而顺利签订代理接入协议。
至此,账户和接入端口都已解决,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崔霞等人需要继续寻找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交开票申请,上海某公司董事长黄腾进入视线,在同伙周浩的联系下,黄腾入局。
2016年7月25日,黄腾安排公司员工带上自己实际控制的9家公司的网银、密钥等,与崔霞、张玉、胡睿、周浩一起到河北廊坊开票。在那家小小的招待所内,崔霞等人一共开具了40份共计20亿元的电子汇票。
骗得的19.31亿元转贴现资金,分别转至黄腾、胡睿实际控制账户14.48亿元、4.82亿元,再按照事先约定很快分散到不同公司相关账户,或用来归还欠款、货款及贷款,或用来投资。最终崔霞共获得3.28亿元可支配资金,除向张玉、陆强支付佣金外,其余拆借给他人,并转至不同账户。
证据齐全决胜法庭
犯罪分子自食恶果
20亿元的汇票交易,在不大的电子票据圈很快引起各方关注。
2016年7月26日,在崔霞等人发布转贴现消息后,C银行上海分行票据部主管许剑获悉这笔业务,承兑银行为B银行,过桥银行为C银行青岛分行,经中间人联系,C银行上海分行以2.9%年息买断其中13.5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余由D银行买断。
然而就在买断之后,许剑向承兑行B银行核实,却得到反馈:该行并无电票系统,更无法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016年8月9日,许剑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公安当日即立案调查,同日晚,公安民警在对涉案票据的出票公司地址进行排摸时,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张玉、黄腾、周浩,将其传唤到案。8月17日,上海警方将陆强从北京带回上海羁押,又于8月28日将胡睿从河北廊坊带回上海羁押。同年11月11日,主犯崔霞在河南开封被抓获到案。
面对这起全国首例电票系统诈骗案,上海检察一分院迅速提前介入调查,办案检察官全无先例可循,在重重难关前,上海检察一分院成立专案组,协助公安补充侦查,充分搜集证据。“那段时间,专案组成员几乎每天都在琢磨案子,吃饭的时候还在讨论缺失哪些证据,如何更好地完善证据锁链。”承办检察官李东说。
42册侦查卷宗,外加一份长长的证人名单,2017年8月7日,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定此案犯罪事实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崔霞、陆强、张玉3人通过冒用B银行名义,以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混入央行电票系统;第二阶段是6名被告人通过央行电票系统骗取被害银行转贴现资金。
2017年12月7日、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崔霞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参与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开设同业结算账户等关键环节。辩护方则以“骗取金融票证罪”代替“票据诈骗罪”,企图减轻刑罚。张玉同样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自称没有参与预谋、指使他人,他的辩护人也试图以“高利转贷罪”代替“票据诈骗罪”,减轻刑罚。黄腾更是矢口否认犯罪,他的辩护律师还出示了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并称即使构成犯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面对这些,检察机关早有准备,出示了B银行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调取扣押的B银行的公章印模、查扣的网银U盾、代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票据贴现合同等物证、书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被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鉴定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等诸多铁证,一一驳斥3名被告人当庭供述有违常理和法理的地方。
201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崔霞、陆强、张玉三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睿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腾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周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名,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牢牢把住“入口关”
加强监督防范风险
近20亿元的电子票据诈骗案无异为一颗深水炸弹,央行电票系统数年信誉几乎毁于一旦。
其实早在201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着手筹建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票交所),旨在改变银行间市场票据转贴现的现状。未至落地,此案就已事发,进一步加速了票交所设立的步伐。
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次年,央行电票系统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对接入银行账户实行会员制,严把“入口关”,并要求所有银行交易金额通过总行结算,避免分行账户被盗用的情况,当年的漏洞如今已不复存在。
“央行电票系统本身就以安全性高、交易便捷著称,并且制定的一整套交易流程多年以来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发之后,央行也及时采取有力举措查漏补缺。但令人惋惜的是,此案牵涉的多家银行存在太多漏洞,未能严格按照央行标准操作,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上海检察一分院主任检察官赵炜杰说。
刑事审判结束后,上海检察一分院分别向涉案的B银行、A行廊坊支行、A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制发《检察建议书》。
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
对于被冒名顶替的B银行,上海检察一分院指出,该行在同业账户的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漏洞,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在长达数年中开立、使用数个B银行账户,竟均未被发现。其次,B银行对离职人员的监督、防范机制严重不足。此外,该行对办公场所及在职人员管理不严,为后续犯罪实施条件。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对以该行名义开立的同业账户逐行查询,定期进行专项管理;加强对离职人员的行为监督及现职人员的管理,除正常问责外,可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定期培训管理、定期检查复核等方式增强现职人员防范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来客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办公场所管理。
对于开设同业账户的A行廊坊支行,上海检察一分院指出,该行在审查开户时未能严格坚持央行规定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制度,并且在核行面签时也没有再审慎核实,犯罪分子加盖的虚假公章没有到开户银行柜面进行核实确认,更没有核实确认签字对象真实身份,整个过程流于形式。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该行严格执行央行要求,对于申请开立的同业账户,应严格执行开户面签制度,并严格落实“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制度,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避免将相关审查制约过程流于形式。
对于签订代理接入协议的A行票据部郑州分部,上海检察一分院指出,该行工作人员通过“简化操作”的方式“变通”,在未核实对方工作证件、也未要求对方提供法定材料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直接签订协议,明显违背了央行关于“审核客户基本信息真实性”的规定。并且这一代理接入协议是该部工作人员通过快递方式与犯罪分子进行签署,邮寄地点却为兰州某地址,而非A银行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竟没有引起工作人员的丝毫警惕,实在有违常理。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该部对申请签订代理接入协议的其他银行,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杜绝所谓“简化操作”,实施“每户一档”制度,避免重复、交叉使用复印材料。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违反操作过程、办理接入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予以严肃处理。
三份检察建议书很快收到回函,相关银行和票据部均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整改、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近20亿的诈骗金额令人触目惊心,正是贪婪,使六名犯罪分子共同完成这一幕精心策划好的骗局。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和牢狱之灾,更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严重风险!而一个个银行操作的漏洞,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最终造成了今天的惊天大案!所以公诉人希望相关银行部门能够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好金融安全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如是写道。
(本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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