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消息,财政部今日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维度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 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二)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 4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三)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 5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四)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 3 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附: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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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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