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虚假资料 永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被罚28万元

编制虚假资料 永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被罚28万元
2022年12月06日 15:33 金融一线

  12月6日消息,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监管罚款28万元。

  具体违法表现如下:

  1.2019年,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将谷城支公司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投标直销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向任玉琴支付佣金共计51.31万元。任玉琴将收到的佣金用于支付该业务售后服务人员费用、招标费用、保险宣传费用。

  2.2019年,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分别以手续费、咨询费、车船使用费等名义列支费用共计61.93万元。经查,上述列支费用事项实际并未发生,套取资金由武昌支公司经理李志刚用于支付车险客户差额保费。

  另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任玉琴、鲁福成、李志刚分别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丁爱月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原文: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08号

  主要负责人:叶园军

  当事人:李志刚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31977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

  职 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丁爱月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128011967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

  职 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市场管理部部门经理

  当事人:任玉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251969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阳市

  职 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鲁福成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251964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谷城县

  职 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1.2019年,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将谷城支公司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投标直销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向任玉琴支付佣金共计51.31万元。任玉琴将收到的佣金用于支付该业务售后服务人员费用、招标费用、保险宣传费用。

  2.2019年,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分别以手续费、咨询费、车船使用费等名义列支费用共计61.93万元。经查,上述列支费用事项实际并未发生,套取资金由武昌支公司经理李志刚用于支付车险客户差额保费。

  时任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任玉琴对虚列佣金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鲁福成、湖北分公司市场管理部部门经理丁爱月对虚列佣金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时任武昌支公司负责人李志刚对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代理合同、财务凭证、招标文件、合作协议、业务清单、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玉琴、鲁福成、李志刚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丁爱月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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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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