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等 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被罚35万元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等 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被罚35万元
2022年09月23日 17:40 金融一线

  9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被监管罚款35万元。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编制虚假资料。

  另外,相关责任人邱凤华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吴晓东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原文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2、13层

  主要负责人:唐凤平

  当事人:吴晓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42919650301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兼股东业务部总经理

  当事人:邱凤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319750730XXXX

  住 址:武汉市江汉区

  职 务:时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公司营销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9年7月,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承保1份电网机器损坏保险,分公司在计算保费选择被保险标的资产权属类型因子时,未按照已备案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网机器损坏保险费率》标准选择湖北地区系数2.0,而是选择了总部直属公司系数0.6,导致实收保费少于应收保费。

  时任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兼股东业务部总经理吴晓东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官网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

  1、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原归属于公司网销的974笔国网职工家庭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直接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29.83万元。

  2、2019年,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30笔应归属为直销业务的车辆保险业务归属为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1.6万元。

  时任汉阳支公司营销员邱凤华对虚构个人代理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销售总监兼股东业务部总经理吴晓东对虚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核心业务处理系统截图、财务凭证、业务清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晓东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凤华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晓东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邱凤华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晓东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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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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