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盗用单位商业秘密法不容情

职工盗用单位商业秘密法不容情
2024年12月16日 11:49 媒体滚动

转自:河工新闻网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资源和富贵财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重要岗位的职工,接触、知晓、利用商业秘密,是其工作的一部分;重要商业合作伙伴,在商业往来中也会知晓、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既是职工和商业伙伴的法定义务,也往往是合同义务。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前不久,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件为涉及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丈夫盗用客户商业秘密交给妻子公司使用

  【基本案情】

  北某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北某公司)系机械设备供应公司,李某某系该公司高管。李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系安某机械进出口公司(简称安某公司)实际经营者。2020年4月至12月间,李某某多次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北某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渠道、经营模式、报价单等重要经营信息提供给张某某,并以安某公司的名义与相关客户单位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85.1万元。经鉴定,上述涉及的商业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3年2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张某某罚金42.5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一是对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报价单及相关需求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等专业问题,邀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知识产权领域教授共同研判,“巧”借外脑力量,确认上述交易意向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为精准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同时,“严”审鉴定意见。经比对销售数据、公司账目和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意见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未充分考虑电商平台加价获利情况,不应把其所加价格计算在犯罪数额中。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分析,最终鉴定机构认真核算后重新出具鉴定意见,切实做到了指控的精准、有力;此外,“细”做说理工作。在被告人均拒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从涉案信息的获得途径、被侵权单位的受损状况、相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角度加强释法说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张某某在公诉机关有理有据的指控下,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北某公司损失。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发现,北某公司存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多次深入北某公司调查走访,了解该公司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人员状况,并针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制定完善的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重要数据信息管理松散等漏洞,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北某公司按照检察建议开展了专项整治,细化了监管措施,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沃玉3号”玉米品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河北沃某种业公司选育品种,于2013年7月2日,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该植物新品种权。在申请和获得该品种权之前,河北沃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2017年至2022年,河北沃某种业公司与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制种亲本材料负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甘肃省敦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对外销售给崔某某“沃玉3号”亲本930公斤,崔某某将生产出的“沃玉3号”玉米种子13.4万公斤予以销售。经司法鉴定,因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给沃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万余元。

  2023年4月13日,邯郸肥乡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邯郸肥乡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围绕涉案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的非公知性鉴定、采取的保密措施、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取证,为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准确认定沃某公司的损失数额,肥乡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充分借助种子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外脑,合理确定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被法院依法采纳。

  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种业市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肥乡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执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和保护机制,有效推动了种业企业商业秘密的源头保护。

  记者周斐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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