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想出去?指南来了

有钱想出去?指南来了
2024年12月16日 00:00 市场资讯

近年来,我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 ,开展对外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装配、境外资源开发等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项目,证监会对于投资境外项目的建设也是支持和鼓励的。

由于境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核心要素特别多,为最大限度的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因此在资本运作实操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往往非常审慎,为此大象君主要围绕“境外建设项目”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主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募投项目关于境外建设的审核等,让大家对境外投资项目有更加详细全面的认识。

境外投资法律法规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境外投资主体设立要求

企业在进行境外项目投资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设立要求,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投资主体要求

投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成立时间需满一年,以便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决策能力和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且安全。

二、合规和监管要求

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投资项目可能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和备案。

三、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需要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四、财务要求

最近一年的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五、涉及敏感行业和地区的额外要求

如果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例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目前处于严控状态。

这些要求确保了境外投资的主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模式,同时也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以跨境电商公司为例,跨境电商公司在亚马逊平台进行投流时,设立境外主体是一个常见的做法,主要出于税务优化、品牌本地化等考虑,以下是一些操作要点及建议:

跨境电商公司设立境外主体的一般模式:

  • 香港公司:作为跨境电商的标配,香港公司因其低税率、外汇自由、便捷的电商退货处理等特点,成为许多跨境电商企业的首选。

  • 塞舌尔公司:塞舌尔提供优越的税务政策,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同时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方便的业务操作。

合规操作要点:

  • 税务合规:确保所有交易符合目的国的税法要求,避免双重征税。

  • 外汇管理: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法律合规:遵守跨境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便利操作的建议:

  • 选择合适的注册地:根据业务需求和目标市场,选择税收优惠、外汇自由、法律体系完善的地区作为境外主体注册地。

  • 合理利用政策优势:如香港公司的电商退货便利性,可以有效减少退货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 整合供应链:境外主体可以作为供应链的中转站,整合国内外资源,提高物流效率。

通过上述模式和建议,跨境电商公司不仅可以满足亚马逊等平台的要求,还能提高运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建议详细咨询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以确保完全符合所有相关法规。

境外募投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境外募投项目注意事项主要分为两类:证监会对募投境外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及审核要点、相关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求及流程。

证监会规定方面:募投项目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相关部门规定方面:主要符合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证监会相关要求及审核要点

(一)证监会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

证监会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但募投项目需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原则上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谨慎投资于全新产品业务线。

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并以获取基金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货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担保或投资。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

4、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尽量不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要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二)证监会审核要求

在履行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等其他程序,取得全部许可后,由证监会审核决定发行人能否募集资金并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证监会的主要审核要求如下:

1、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批准内容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

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境外收购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是否依法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取得境内外全部许可;

3、收购项目标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担保、行政处罚、诉讼仲裁事项;

4、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属于拓展新业务,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全部资质许可,项目涉及产品是否已通过境内外审批或者注册,公司是否具有相关项目运营经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二、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的审批要求及流程

(一)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对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的备案(核准)批文,商务部(委)签发两个文件,外管局的审批,办理时应注意特定的管理条例。

1、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2、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利益和国家安全。

3、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4、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 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 融资业务。

5、境外收购项目需要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6、《指导意见》鼓励相关募投项目开展境外投资,如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其中,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基本流程

境外投资项目要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发行人已就境外收购项目办理完毕商务部、发改委备案程序,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出等相关程序,然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基本流程如下:

1、境内事项

(1)商务部审批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予以备案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2)发改委审批

需经发改委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以下三个要素决定具体审批程序: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及投资额。对直接投资的非敏感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均实施备案程序。间接投资的项目,其投资额度超过3亿元则需提交项目投资报告。

此外,根据发改部门的事后监管要求,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3)外管局审批

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办理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基于在线信用评级系统可依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悉企业的信用等级及相关经营行为,从而对企业的可信度进行有效评估。如企业被评价为失信主体,银行即可不予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2、境外事项

境外募投项目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条例去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批准,取得相关的境外许可。

综上,募投项目要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 号),发行人已就境外收购项目办理完毕发改、商务部门备案程序,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出等相关程序;并将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国外相关部门的核准取得线相关的境外许可。

募投项目境外建设案例

案例1:江苏**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沪主板)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人造草坪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生产和销售规模最大的人造草坪企业。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4个项目其中“***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越南**。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6,640.00万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金额为39,440.00万元,二期项目投资金额为27,200.00万元。本项目位于越南西宁省展鹏县,一期项目厂区占地15.00万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9.28万平方米,二期项目厂区占地15.00万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购置土地、建造草坪生产车间,购置草丝设备、草坪设备、物流设备以及建设配套公共设施。一期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2,0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和25,000吨人造草丝的生产能力;二期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1,600万平方米人造草坪和21,000吨人造草丝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新增产能将由现有销售渠道销往境外市场。

根据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包括****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请发行人披露:①该项目的可行性、产能消化计划,在外汇、环保、土地、安全、用工是否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有,则如何处理;②对外投资是否均已获得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否获得越南的相关方面的批准,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③越南**与西贡VRG签订4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西贡VRG是否具备出租土地的权利,越南**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是否存在风险或者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沪主板)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电踏车电机及配套电气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5个项目中“境外市场营销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市场营销项目

本项目以**荷兰、**美国和**波兰为基础,加大国际市场营销推广力度。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公司在欧洲及美洲相应区域的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能力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根据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绝大部分的销售收入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欧美市场。但2018年7月,欧委会初裁,对我国电动自行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且2019年1月终裁生效;2018年8月,我国电踏车电机及整车被美国列入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贸易政策执行后,来源于欧洲、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变化情况、未来的发展趋势,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2)按照乐观及谨慎两种情形,模拟分析前述贸易政策对2019年经营业绩的影响;(3)本次募投“境外市场营销项目”对欧洲、美国地区的投资额及合理性,前述国际贸易政策对项目实施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3:浙江***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沪主板)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充气床垫、户外箱包、头枕坐垫等户外运动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5个项目中“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投资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布局海外生产。项目选址于越南河南省平陆区,总投资金额6,831.00万元,建设周期共计18个月。本项目拟通过建设越南生产基地,利用越南的生产优势布局海外生产,发挥国内外生产基地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生产能力。

根据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为拟用募集资金投资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必要性,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2)发行人境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备案、审批等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4:北京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集高性能散热装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高性能散热装置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作为公司主业,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高性能散热装置提供商。目前公司散热产品主要包括高性能电脑散热器和工业散热器,广泛应用于PC、电力电子、云计算、商用LED照明等行业,此外公司产品还包括智能高端机箱、智能高端电源等计算机硬件。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5大项目,其中“马来西亚工厂建设项目”、“欧洲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马来西亚工厂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鑫全盛作为实施主体,通过新加坡鑫全盛在马来西亚当地设立主体,购置土地并建造公司散热器生产基地,推动公司全球化战略实施,提高公司现有散热器产品的产能。

欧洲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荷兰鑫全盛作为实施主体,在荷兰设立集市场营销推广、销售渠道维护和仓储售后等功能于一体的海外营销与服务中心,加大公司在欧洲市场的营销推广力度,形成覆盖欧洲的营销服务网络,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欧洲市场的营销服务能力和产品供应能力,为欧洲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地化”营销与售后服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海外市场占有率。

根据该公司审核问询函显示,北交所上市委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请发行人:说明马来西亚项目用地取得的进展及环境审批办理的进度,是否存在无法取得及办理完成的风险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结合发行人产品在马来西亚及周边地区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相应产品在手订单等,说明投入大额资金在马来西亚建造散热器生产基地的合理性,新增产能能否有效消化。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在欧洲地区的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区域市场竞争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欧洲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说明境外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及外汇手续。

案例5:江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主营业务: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现代农业全程机械化的专业机械装备。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7个项目,其中“**(泰国)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制造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泰国)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制造项目

本项目拟通过在泰国曼谷新建生产基地,引入数控机床、数控加工中心、数控激光切割机和涂装生产线等自动化生产设备,提升公司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和农机零配件的生产能力,旨在提高公司产品在东南亚和南亚的市场份额。

根据该公司审核问询函显示,创业板上市委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补充披露泰国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建筑等规定,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是否具备境外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会否给发行人带来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补充风险提示;

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销售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泰国实施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收购泰国土地的人民币价格,定价依据和价格公允性,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以及其他资金业务往来。

案例6:中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主营业务:公司从事运动鞋履的开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是全球领先的运动鞋专业制造商。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6大其中“越南鞋履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缅甸世川鞋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越南鞋履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越南宏福、越南上杰、越南立川、越南弘欣、越南永弘5个子公司实施运动休闲鞋、户外靴鞋等产品扩产,项目通过新建或调配现有厂房,引进先进生产与检测设备,扩增公司既有产品产能。

缅甸世川鞋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将在缅甸仰光巴汉镇卡巴爱塔路192号通过新建厂房,引进先进生产与检测设备,扩增公司运动鞋产能,达产后年新增Puma品牌运动休闲鞋1,200万双。

根据该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显示,创业板上市委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是否取得了完备的商务、外汇、环保、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备案或批准,是否符合中国以及投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

案例7:**股份有限公司(沪主板)

主营业务:公司是中国知名的品牌企业,专业从事高品质贴身服饰及其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秉承着“创造美,传递爱”的企业使命,专注于为消费者创造美好体验,致力于成为融合东方美学和现代设计并具有文化影响力的中国原创贴身服饰品牌企业。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3大项目其中“在越南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属于境外投资项目:

在越南投资建设生产基地

公司拟通过下属公司**越南在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龙寿乡投资新建生产基地,利用越南的生产优势布局海外生产基地,进一步提升生产能力,公司将投入35,765.32万元(约合5,000万美金),并按照生产规划配备自动化生产设备、物流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6,981.55万元。本项目达产后将新增贴身服饰产能 619.26 万件/年。

根据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证监会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拟在越南建设生产基地,项目选址位于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龙寿乡。请发行人披露该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在越南当地开展项目所需全部审批,项目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以生物识别为核心技术,专业提供智慧出入口管理、智慧身份核验、智慧办公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致力于将指纹、人脸、静脉、虹膜等生物识别核心技术与计算机视觉、射频、物联网等技术相融合,向商业、交通、金融、教育、医疗、政务等多个领域,提供具备身份识别与验证功能的智能终端、行业应用软件与平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5大项目,其中“美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均涉及境外投资。

美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

该项目拟通过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项目拟在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建设制造工厂,以在美国制造业回流的背景下通过开展美国本土制造进入美国高端市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本项目拟在东莞市塘厦镇、厦门、大连、印度、尼日利亚升级或新建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将在公司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构建专属的研发及测试环境,完善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体系,对核心技术进行预研、技术攻关,从而紧跟业界技术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为提高公司在海内外的知名度、营销服务能力和全球市场本地化服务能力,本项目拟为公司升级或新建全球营销服务网络。

虽然公司已通过各海外子公司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跨国经营管理经验,但考虑到全球经济形势和各国政策和文化的复杂多样性,公司美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各国的经营也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本次海外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项目实施的后续需求、政策变动等原因而需要增加或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而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延后的风险。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跨国实施募投项目的风险。

案例9: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主营业务:公司成立于2008年,专注于POCT试剂及仪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抗原抗体自主研发生产的生物原料技术平台,以及成熟的免疫层析及干式生化诊断技术平台,发展形成了覆盖毒品检测、传染病检测、慢性病检测、妊娠检测、肿瘤检测、心肌检测、生化检测、过敏原检测等八大领域的POCT试剂。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5大项目,中“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属于境外资项目: 

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在休斯顿(美国)、默尔斯(德国)、迪拜(阿联酋)等三个国外城市新建集市场营销推广、销售渠道维护和仓储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海外营销与服务中心,形成覆盖北美、欧洲和中东地区的营销与服务网络。国外营销与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海外市场的营销服务能力和产品供应能力,从而为现有海外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地化”营销与售后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海外市场。

根据该公司审核问询函显示,科创板上市委对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问询问题如下:

请发行人说明:(1)海外办事处选址的考虑因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市场拓展的障碍或不利影响;(2)募投用地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附加投资承诺或要求。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对于在境外实施募投项目常见的审核关注点如下:

1、境外募投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具备境外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2、该境外募投项目的境内审批是否已经全部获得,是否已经获得在当地开展业务所需全部行政性审批,项目用地是否已经取得,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近期相关政策;

3、境外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考虑因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市场拓展的障碍或不利影响;

4、境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

5、境外募投项目的投资额及合理性,外市场的贸易政策对项目实施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转自:智超讲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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