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含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行为,促进眼镜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民戴镜安全,近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敦促函,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
敦促函强调,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隐形眼镜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必须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经营隐形眼镜应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规范经营。企业应索取所经营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留存合法购进凭证;建立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相关台账;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进口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标识;质量管理人员、验光员等应在职在岗,并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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