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八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案
2024年3月26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出厂、销售到濮阳的6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成品待售区存有的8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为未取得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1556元,当事人实际销售6辆,违法所得120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及相关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摩托车的质量安全事关驾驶人及路人的交通安全,查处此类案件不仅是对交通安全的保障,对市场的规范,还可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从而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电动摩托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生鲜水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1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睢宁县某生鲜水果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该秤现场未发现有检定标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送至睢宁县市场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经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通用技术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定报告,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他人店铺拿来该台电子计价秤,供店内称量排骨。涉案电子计价秤造成的误差导致的多收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子计价秤的准确性在人们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它确保了我们在购物时能获得准确的商品重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依法打击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等计量违法行为,更好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案例三: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农资门市经营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沂市某农资门市销售的颗粒过磷酸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要求,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的不合格的化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颗粒过磷酸钙,是2024年3月份从新沂市农资城购进,共购进2吨,一吨25袋,进价35元/袋,售价40元/袋。至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检验不合格化肥已全部销售完。经计算,该批次化肥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打击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四: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日,系统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称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馓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日下午,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厂区和仓库内未发现上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涉案产品共生产了48件,每件12袋(240克/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该批次涉案产品共召回2件,其余产品由于距离生产日期较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批次涉案产品的成本价格为7.06元/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货值金额为4320元,违法所得242.8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2.8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无小事。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人员主动协助企业查找致使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企业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过程中借助了长期合作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准确发现问题所在,作出针对性的整改,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案例五: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鼓楼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3年7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鼓楼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灭火器检验不合格的工作移交函,同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订购了1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用于销售,进货价为25元/具,销售价为35元/具。2023年4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涉案产品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项目和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被查为止,当事人所购1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4具用于抽样检验,剩余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由当事人退还至生产厂家,违法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1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回访,当事人已完善了相关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的灭火器也符合相关标准。
典型意义:灭火器的产生是为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无论生产还是销售不合格灭火器,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以铁的手腕给予惩戒和震慑,对商家进行从重处罚,将抽检不合格的商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检批次,提高违法成本,让商家不敢制假、售假。同时,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积极促进灭火器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六: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徐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电梯案
2024年5月,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徐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32部电梯中,部分电梯的维护保养存在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维保工作人员夏某、刘某存在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现场保养,不如实记录保养工作情况和电梯技术状态,对电梯维保结果主观臆断地勾选“正常”,上传虚假维保数据,实施电梯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上述涉案电梯,部分电梯为免费赠送维保,没有签订委托保养合同,另一部分电梯因当事人亏损无利润,所以无电梯虚假维保违法收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作为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特种设备,其使用安全与维保质量涉及民生。本案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到现场保养,上传虚假维保数据,这种电梯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对电梯维保行业敲响了警钟,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电梯虚假维保乱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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