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下半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下半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03日 15: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4年下半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刘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大亚湾区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转来《线索移送函》,对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商品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圆整(¥48000)。

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对其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6月1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惠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交办通知书》,反映龙某涉嫌销售假冒“住友”注册商标的光纤切割机、电极棒等商品。经查,龙某销售的FC-6S光纤切割刀、ER-10电极棒等产品为假冒“住友”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杨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杨某某在惠州大亚湾区霞涌街道某公寓销售侵犯“Redmi”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壳产品,经查杨某某销售的标有“Redmi”的手机壳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惠州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2024年3月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亚湾区烟草专卖局转来《案件移送函》,对惠州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圆整(¥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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