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20日凌晨5时许,四川省北川县曲山镇发生一起黑熊入室伤人事件。一头黑熊深夜闯入村民家中将女主人击倒,男主人从熊爪下成功救出妻子,并用斧头将黑熊击杀。两人虽受伤,但均无生命危险。
前有武松打虎,后有斩杀黑熊。赞叹男主人英勇的同时,也有网友发出疑问,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杀死黑熊要承担法律责任吧?
确实,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慌了:难道下次遇到凶猛的野兽,还要查一查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才能反抗?只怕没等查完早已一命呜呼。
别急,本案中,黑熊深夜闯入村民家中伤人,男主人斩杀黑熊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损害另一法益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行为的伤害。当野生动物袭击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被野生动物伤害,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赔偿。
也有网友疑惑,黑熊不光伤人,有的时候也会对财产造成损害。比如毁坏庄稼、杀害家禽等,这种时候可以杀掉黑熊吗?
如果黑熊正在毁坏庄稼或杀害家禽,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即时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财产。但应优先考虑使用非致命手段来驱赶黑熊,如使用噪声、烟雾、围栏或其他驱赶工具。
裁判文书网有相关案例:部分农民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庄稼而采取了非法手段(如使用电网、毒药等禁用工具或方法)对其进行捕杀。即使他们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也会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适当的判决,比如,可能会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给予缓刑处理。
“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必要性、适度性。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如果面对的只是轻微的威胁,却采取了过分的防卫措施,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害,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岩强调说。
还有一些人在野生动物侵害财产时没有发现,事后决定报复,甚至将其宰杀,以解心头之恨。
请注意,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云南曾有这样一个判决案例:王某发现自家羊圈的羊被咬死一只,羊圈旁还留有动物脚印。于是他和弟弟商量,决定把这只“罪魁祸首”干掉。王某将“目标”射杀死在一竹林地旁边的小沟里,上前一看,发现“凶手”竟是一只大熊猫。他和弟弟对其进行剐皮剔肉,于当晚将肉和4只脚背到约定地点卖给买家,其余大熊猫皮、胆、部分骨头等分别放于二人家中并被查获。
最终,王某“喜提”银手铐一副。
由此可见,“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并不适用于珍贵野生动物。它们伤害庄稼或者家禽,并没有主观恶意,人家可能只是饿了想吃饭。“人类”不记“动物”过,千万不要对此采取事后报复行为。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