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电信网络诈骗涉事者面临新一重“枷锁”。由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业内看来,多项惩戒措施将强力打击电信诈骗分子及其合作方,并有效铲除涉诈黑灰产滋生的土壤。
限制惩戒对象金融活动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非接触性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对此,《惩戒办法》重点惩戒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单位、个人和组织者。
为获取高额报酬,出租、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户,却为不法分子诈骗、洗钱提供了路径,已有不少人在这方面“栽了跟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由此,《惩戒办法》提出,具有三次以上上述行为的,将被认定为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将面临怎样的后果?《惩戒办法》重点实施三类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其中,金融相关的措施,包括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将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这也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惩戒对象,其转账、支付等日常交易活动都会受到影响,而这一后果将是持续的。有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不良信息纳入后,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评分,在后续增加贷款难度、限制金融产品使用,甚至涉及就业问题。如果信用评分较低,申请人可能会面临贷款申请被拒绝、信用卡额度降低等不利情况。
“《惩戒办法》显示了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打击力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评价,通过限制惩戒对象金融和通信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电诈相关犯罪的高发。
《惩戒办法》同时对落实惩戒措施的时限做出了要求,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精准打击”须与时俱进
电诈犯罪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已规模化、产业化的黑灰产。犯罪分子通常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计骗局。具体来看,有冒充公检法或亲朋好友、公司领导,也有仿冒招工、刷单、贷款等形式。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均是套取个人信息、骗取财产。
而深究其形成原因,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庞大的利益链勾结等问题不容忽视。在李亚看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电诈手法加速迭代,并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更新犯罪工具,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此外,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足,部分金融机构和通信运营商风控系统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目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频发,数据被非法共享、传输与交易,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获取受骗人群的‘精准画像’;通信一侧对不法分子约束力较弱,通过虚拟号甚至AI技术可以对受害者‘广撒网’”,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表示。
当前,诈骗集团紧跟社会热点,实施精准诈骗,相应地,“精准打击”也须与时俱进。然而,取证难和认定困难仍然是“围堵”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伴随着金融黑灰产信息化、数字化程度加深,当前治理机制先进化程度不高,应变能力不强,对隐蔽性风险源头辨识、分级、控制及隐患排查难度大。
对此,李亚认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在事前风险提示、事中劝阻拦截能力的提升。相关部门则要加强跨部门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减少误判,避免对消费者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惩戒办法》联合发布者之一,人民银行也强调,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要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苏筱芮指出,当下不法分子借助短视频渠道盯上群众,需要强化此类主流平台的网络诈骗信息治理,同时鼓励用户分享反诈经验。此外,后续对于非法买卖交易、传输共享公民信息的机构、个人也需加大打击力度。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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