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2024年9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管理科向执法大队移交线索“都江堰市聚源镇大桥社区红塔埝农灌渠内有废水排入”,执法大队立即选派业务骨干对线索指明的农灌渠进行检查。
调查发现,都江堰市聚源镇大桥社区红塔埝农灌渠底部有1水泥管道口,管道口不断有黑色不明液体流入,存在异味,疑似养殖废水偷排。
进一步调查发现,离红塔埝农灌渠约100米有一家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收集于养殖场北侧的化粪池内,化粪池北侧有一出水井,深约2米,出水井底部南侧和北侧分别有1处管道口,有黑色具有异味的液体持续从出水井底部南侧管道口流入出水井,最终通过出水井北侧管道口流出,其流出的方向即为红塔埝农灌渠的方向。由于北侧管道埋入地下约2米,离红塔埝农灌渠约70米,无法知晓具体走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询问,是否通过出水井北侧管道排放养殖废水,该养殖场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矢口否认。
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管理科立即协调示踪剂和管道机器人到场,执法人员迅捷分为两组人员,一组人员利用示踪剂开展调查,在出水井内倒入示踪剂,示踪剂从出水井北侧管道口缓慢流出,约50分钟后在红塔埝农灌渠底部水泥管道出口处观察到示踪剂流入红塔埝农灌渠,充分证明了出水井与红塔埝农灌渠相通,出水井内黑色不明液体流出后,流入红塔埝农灌渠内。同时,另一组人员运用管道机器人开展调查,通过管道机器人对出水井南侧水泥管道进行探测发现,该养殖场化粪池与出水井相通,化粪池内废水持续流入出水井内。在强有力的直接证据面前,该养殖场负责人承认,化粪池内废水流入出水井后最终流入了红塔埝农灌渠。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的罚款,正按程序下达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生猪散养模式正逐渐减少,规模化集中养殖成为主流,产生的养殖废物也大量集中,但集中养殖户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业通过以私设暗管方式排放养殖水污染物,行为恶劣,在行政处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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