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牵出 “案中案”,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如何 “智破迷局”

酒驾牵出 “案中案”,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如何 “智破迷局”
2024年12月02日 16:34 媒体滚动

近日,一起发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库尔勒垦区38团苏石公路的交通事故,意外牵出了两起醉酒驾驶案件和一场冒名“顶包”事件。

2024年6月15日晚,库尔勒垦区公安局接到一通交通事故致人昏迷的报警电话

事故发生在38团苏石公路沿线周边,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两车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车上有一人受伤昏迷,且一身酒气。

因收集证据需要,民警对车上几人做了酒精检测,伤者因昏迷无法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车辆车主紧忙向民警陈述着事情的经过,言语中承认是自己的过失。

“我没喝酒,就是这车前灯有点问题,没看清路,出了事故。”

事情真是这样吗?

从肇事车主和车上几人的言语和表现上,民警察觉到不对。

通过调取加油站进出口和路口公共视频,民警发现肇事车辆驾驶人另有其人,但却不见了踪迹,且该事故还存在多人饮酒驾驶等其他疑点和责任追究问题,案件侦破工作顿时陷入困局。

酒驾追责有方法,提前介入显职能

案发后,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对案件提前介入,针对现场发现的疑点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目击证人等多方人士展开问询调查,进一步获取破案线索,力求从多个角度确保案件能公正、及时得到处理。

一方面,通过查阅案卷资料、监控录像、行车轨迹等传统手段,确认陈某(被“顶包”的驾驶人)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另一方面,对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取证,对血液样本进行提取鉴定等方式,逐步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还原当晚的真实情况,调查发现被害人包某(伤者)在陈某造成交通事故之前,亦存在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由此被害人包某成为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车上几人也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

庆生满心欢喜,酒驾害人害己

事故伤者包某长期在山上务工,2024年6月中旬,驾驶着老板皮卡车到38团农贸市场修理机器。

6月15日,包某的妻子过生日,他便与好友陈某、李某、任某等几人约在饭店聚餐。包某想着,少喝点也不会影响开车,抱着侥幸心理喝了起来,其好友陈某也喝了酒,包某妻子蒋某未饮酒。

几人你一两我一两,拉闲散闷,喝完酒、吃完饭后,酒后的包某和妻子分别驾驶车辆出门办事,并在加油站汇合,加完油后,陈某将包某的车开出了加油站。

因包某的车辆大灯有损坏,在黑夜里看得不是很清楚,包某的妻子蒋某开车带路,陈某驾驶包某的车跟在后面。

行驶一段路程后,陈某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某昏迷,蒋某得知陈某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原路返回,在配合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蒋某为使陈某逃避酒后驾车的责任,便谎称是自己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好友李某、任某在警方询问过程中也默认是蒋某开车导致的事故(蒋某、陈某、李某、任某之间并未串通),陈某则趁机逃离了事故现场。

生命没有“回头路”,酒驾没有“后悔药”

承办检察官将调查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摆在了包某面前,面对确凿证据,包某真诚忏悔,表示愿意接受惩罚。

“现在想想还有些后怕,以后再也不敢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等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他重新改过的机会。但酒驾没有“后悔药”,包某依法被吊销驾驶证,车辆被扣留。

对于陈某,其不仅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还需为自己躲避侦查的行为付出代价。

同时,办案机关对蒋某、李某、任某等人作伪证的行为处以拘留和罚款的法律制裁,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强调诚信守法的重要性,作伪证必将付出代价!

检察官提醒: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却牵扯出错综复杂的背后故事,驾车人、乘车人均被追责。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幸福生活的隐形威胁,作为公民,我们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让文明出行成为日常习惯,让平安回家成为最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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