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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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5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

  董事长申苗召集和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夜文彦、李权、葛娜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专项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报会计师的议案》

  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

  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议案》

  同意对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进行核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特此决议。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

  监事会主席夜文彦召集和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虽然涉及公司关联方,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坏账予以核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决议。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7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毅达”)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信璟”)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为推进相关工作,公司拟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信达证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聘请信达证券担任本次股票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450万元(含税)。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工作的相关事宜,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及时与中信建投、信达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及《联合主承销协议》。

  ●  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信达证券及其他关联人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能否审核通过、完成注册及最终审核通过、完成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2024年8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涉及本次股票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8,403,908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

  为推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公司拟聘请中信建投、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聘请中信建投、信达证券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后及时与中信建投、信达证券签订《保荐协议》及《联合主承销协议》。

  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信达证券及其他关联人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工作的相关事宜,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融4号”)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根据《上市规则》,信达证券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信达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为公司聘请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在参照行业平均收费水平,并结合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工作的服务内容、难易程度、时间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承销方式

  本次股票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二)承销期限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另行约定,发行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保荐与承销费用

  公司向信达证券支付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及承销费合计450万元(含税)。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荐期间届满之日或协议终止之日。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达证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并持有相关证券业务执业牌照,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专业经验,能够较好地为本次股票发行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3人,经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信达证券拟作为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公告附件

  (一)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毅达”)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核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无法收回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共计201,994,889.52元进行核销,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

  一、本次坏账核销的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共计201,994,889.52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本次坏账核销的概况

  2018年,公司失去了对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的控制,公司应收厦门中毅达往来款201,994,889.52元因前述原因预计无法收回。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法在2018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942,540.90元。另有52,348.62元往来款于2019年计提坏账准备。

  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部分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处置含厦门中毅达在内的5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2019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了对含厦门中毅达在内的5家子公司的股权处置,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云投资”)取得了含厦门中毅达在内的5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

  2021年10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盛云投资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中毅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厦门中毅达的破产清算工作。

  近日,公司收到盛云投资对厦门中毅达破产清算进展的《情况说明》,盛云投资认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厦门中毅达破产程序。中毅达作为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被确认为劣后债权。目前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情况反馈,厦门中毅达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普通债权,因此中毅达的破产债权预计无法得到清偿。

  就公司对厦门中毅达享有的破产债权能否获偿问题,公司聘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予以专项法律分析,大成律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大成律所认为:即使厦门中毅达对外债权经法院裁判支持并得以全部实现,厦门中毅达普通债权也无法获得足额清偿,中毅达作为劣后债权人,对厦门中毅达享有的破产债权已无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综合研判,认为上述201,994,889.52元其他应收款已无法收回。

  三、本次坏账核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核销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会计的规定;核销依据充分,真实、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虽然涉及公司关联方,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坏账予以核销。

  六、本次坏账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在2018-2019年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坏账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仍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做到账销案存。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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