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周凤翱署名文章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周凤翱署名文章
2024年11月29日 12:52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电力报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在《能源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积极发挥《能源法》立法专家和研究成果的支撑作用。以研究会前任会长叶荣泗和现任会长石少华为代表的两届会领导、国务院参事徐锭明和能源法资深专家吴钟瑚等高级顾问、常务理事及相关专家,深度参与了《能源法》起草和制定工作。为配合《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能源法研究会正在组织立法专家撰文,对《能源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能源法》的顶层设计、统领定位、重点保障及后续立法等。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顶层设计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 周凤翱

坚持《能源法》的顶层设计,是确保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时代要求。在顶层设计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锻铸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定力;必须全面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构建能源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必须确立能源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将能源革命融入具体法律制度中。

坚持党的领导,锻铸应对百年变局之战略定力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国博弈险象环生,地缘冲突战火纷飞;东西发展脱钩断链,南南合作踯躅前行;能源产地风云际会,能源通道暗流涌动;能源价格跌宕起伏,能源市场幕后操控;海外产业夹缝求生,能源版图风云变幻;能源安全危机四伏,能源合作道阻且长。当代中国面对百年变局正在未雨绸缪积极应对,能源革命的推进正在深入,绿色能源的转型正在加速;能源保供的措施正在推出,能源科技的创新正在布局;能源发展的目标已经锁定,能源安全的底线已经亮明。能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必须坚如磐石,稳如泰山。

为此,《能源法》第三条规定:“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规定旨在锻铸我国在能源领域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定力!首先,这一规定具有宪法依据。《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这一规定体现了顶层设计。《能源法》第一条就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能源法治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党领导能源工作的根本性,保障党的领导能够涵盖能源立法、能源执法、能源司法、能源守法各环节,从而体现党领导能源工作的时代性。再次,这一规定提供了根本保证。因此,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当代中国能源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最根本的保证。

贯彻国家意志,构建能源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的意志与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具有同一性。《能源法》作为国家意志在能源领域的系统体现,由国家提供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强制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求推动各地方各行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各种保障机制中,法律机制具有独特的稳定性和强制性。

《能源法》的实施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长效机制保障。首先,为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供保障。新型能源体系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钢架”,为此,《能源法》第三条规定,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其次,为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为此,《能源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能源法》第三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绿色发展”。第八条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再次,为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保障。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打通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为此,《能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最后,为能源科技创新提供保障。《能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能源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确立基本原则,将能源革命融入具体法律制度

《能源法》第三条确立了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即“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该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三是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原则(能源革命原则);四是坚持国家能源战略方针原则;五是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原则。《能源法》在确立能源法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将能源革命原则融入到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科技创新等专章法律制度中。

首先,通过能源规划专章实施能源革命安全新战略。《能源法》第二章系统确立了能源规划法律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当前能源发展的主旋律是能源革命,因此,能源规划必须全方位引领、指导和规范能源革命全过程。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的《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等,发挥了能源规划对能源革命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次,通过能源开发利用专章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革命。《能源法》第三章对能源生产和供应革命作出系统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由于能源资源的差异性、能源产业的基础性、能源价格的敏感性、能源供应的民生性,决定了能源革命的推进不可急功近利,只能精准渐进。因此,该条确立了能源革命在能源开发利用环节的操作原则,即立足资源实际,确保发展需要,兼顾环保节能,守住安全底线,围绕优化结构,把握转型主线,分类政策指导,不断调整完善。因此,《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分类政策:一是缩小化石能源占比,做强化石能源的转化、替代和清洁化,做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占比(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主体能源仍是煤炭且贫油少气,但是新能源发展已经突破瓶颈期。二是对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积极发展的是风电基地、光热发电、核电、大水电及储能等,合理发展的是海上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抽水蓄能等,促进发展的是海洋能、氢能等(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三条)。三是打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梗阻,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再次,通过能源科技创新专章推动能源技术革命。《能源法》第六章对能源技术革命重大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如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为此,国家推动建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第五十九条),国家推动协同创新(第六十条)、智能化发展及人才培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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