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5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12月5日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369号)的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发行了45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年利息)。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57号文同意,公司4.50亿元可转债于2023年1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元转债”,债券代码“113664”。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发行的“大元转债”自2023年6月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23.1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79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的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大元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6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5日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元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城路689号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6441299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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