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新闻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林业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修改稿第三条对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湿地保护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内容删减,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巩固我省现有湿地保护成果,提高我省湿地保护率,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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