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跨省“远洋捕捞”被判刑,依法遏制“趋利执法”黑手

民警跨省“远洋捕捞”被判刑,依法遏制“趋利执法”黑手
2024年11月22日 08:13 齐鲁晚报

转自:视点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有媒体记者在会上注意到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安机关违规异地执法在法律界有个形象的说法:远洋捕捞。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有些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法律并不禁止异地执法,但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这实际也是一种内部监督的方式。一些公安机关违规异地趋利执法现象近年来并不鲜见。

趋利性执法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司法公信力的损伤,还有地方营商环境的破坏。各地都在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然而异地公安机关一次违规办案就可能让一家企业一蹶不振,本地“养鱼”,异地“捕鱼”,如此远洋捕捞式执法最终只会带来“无鱼”的后果。

针对这种现象,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执行层面都有明确要求。如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其实也早有明确要求。2020年《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同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进一步规范异地办案协作。

2021年《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什么三令五申之后,“远洋捕捞”依旧屡禁不绝呢?根源或许在于违规的收益很大,但风险很小。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收益及风险。

今年10月,公安部对外公布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抓住资金冻结这一关键,有助于遏制部分公安机关的逐利性冲动。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的通报当中可以看出,以往这类行为的风险其实很小。

一开始,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这说明公安机关对于这类行为该如何处理,是内部处理还是立案查处,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浙江省的处理开了一个好头,也作出了宣示,执法者如果还打算搞“远洋捕捞”,很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不是轻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违规异地办案行为从内部违规演变为违法犯罪了,相信这一改变足以震慑一些想趁机大搞“远洋捕捞”的执法人员。 

(来源:红星新闻,作者: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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