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传来喜讯,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五,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启动案件办理全覆盖。
制度筑基,改革框架焕新颜
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湖北省试行以来,该省便以制度为引领,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改革框架。省级层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一“1+10+1”的制度体系,即1个改革方案、10项配套制度和1个实操指南,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制度框架下,湖北省各地市州也纷纷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改革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已制定出台改革配套制度45项,进一步织密了制度之网。同时,湖北省还不断加强督办和考核问效,将案件线索筛查情况、案件发起率、结案率等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生态环境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创新破局,赔偿模式展荆楚风采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不断开拓创新,探索出了一系列具有湖北特色的赔偿新模式。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判断标准问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率先出台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参考判断标准(试行)》,为各办案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一标准的出台,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赔偿方式上,湖北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新模式。武汉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武汉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等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的建成,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多元场景。通过认购碳中和林、修复湿地沟渠等形式,责任方可以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生态保护的渠道。
此外,湖北省还开展了“认购碳汇”“以役代偿”等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尝试。这些创新举措不仅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促进了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司法护航,赔偿执行显威力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司法联动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紧密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合力。
截至目前,湖北省已有9个市州将2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湖北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主审法院开展探索,明确了审判机关在办理此类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标准。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提高了赔偿执行的效率和权威性。
同时,湖北省还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诉讼形式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已有7件,涉及交通责任事故次生环境污染、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破坏山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
环评提速,绿色发展再加速
湖北省生态环境部门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同时,不断探索环评审批流程的优化路径,为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该部门在环评审批上实施“瘦身计划”,显著减少了审批环节与时长。据统计,今年前九月,全省顺利完成三千余项环评审批,另有近九千项目仅凭登记表即可完成备案,约四分之三的项目免于繁琐审批。此举不仅为企业卸下重负,更实现了审批效率的飞跃。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服务上进行了全面升级,通过构建重点项目环评台账体系、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科学选址、为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提供定制化辅导等措施,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从始至终、细致入微的服务支撑。这些创新实践不仅加速了项目落地进程,更为湖北经济的绿色转型之路铺设了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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