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1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美酒虽好,但酒后莫滋事,酒“醉”不容怒。近日,琼中一被告人因饮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1331.47元。
2023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村喝酒后认为同村被害人王某某在说自己的坏话,便跑去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家门左侧巷道水沟的水泥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流血。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刑后表示:“喝酒后不应该一时冲动,给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我现在特别后悔,让家里人担心了,也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检察官提醒
琼中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喝酒要适量,酒后莫闹事;动手一时爽,判刑悔断肠。如果自己借着酒劲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需要进行民事赔偿,不仅影响自己的家庭,还有子女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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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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