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推动文物活化利用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就此作解读。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写入法律,并在内容上予以丰富完善,提出具体举措。
梁鹰介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的定义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关于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梁鹰表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二是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三是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四是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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