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示信息,结合西安市会商研判结果:11月10日至14日,受静稳、高湿等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关中地区可能出现一轮区域性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预计我市可能出现持续48小时及以上的中度污染风险,且11日存在重度污染风险。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市政办发〔2024〕23号)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发布程序的规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0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黄色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自2024年11月10日19时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发改部门督导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煤耗低的机组发电;严控煤电外输;督导燃煤电厂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二)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三)资源规划部门加强对矿山、黏土砖厂、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旱砂。
(四)公安部门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做好二类管控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工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做好过境车辆绕行工作;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公安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五)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修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加强防尘降尘措施;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督导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工地在作业时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督导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六)交通运输部门和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等单位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保障市民出行。
(七)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八)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依法做好停止露天烧烤的措施。
(九)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实行“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街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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