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0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经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可还有人将其藏在烟弹中,贩卖给他人获利。近日,定安法院审理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贩毒案,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2023年10月3日22时许,谢某某使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购买2颗“上头电子烟”烟弹,双方商定好交易价格为每颗650元,及交易地点。之后,谢某某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1300元,林某在定安县新竹镇新华路其住宅交给谢某某2颗“上头电子烟”烟弹。2023年10月4日,谢某某被定安县公安局查获,民警在谢某某身上查获2颗“上头电子烟”烟弹。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2颗烟弹内烟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3年10月9日17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购买2颗“上头电子烟”烟弹,双方商定好交易价格为每颗500元,及交易地点。之后,林某在定安县新竹镇新华路其住宅交给王某某2颗“上头电子烟”烟弹,王某某交给林某现金1000元。
2023年10月9日,林某被定安县公安局抓获到案。依法扣押被告人林某手机一部(属贩卖毒品工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已退缴赃款2300元。
定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上头电子烟”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定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以及在案的电子烟烟弹四个、烟杆一个,均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林某退缴赃款2300元(暂存法院代管款账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定安法院刑庭庭长何锦彬提醒广大群众,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此,依托咪酯已经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因此,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毒品辨别能力,提高拒毒、防毒意识,远离新型毒品,守护身心健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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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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